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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9-1-9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规划与资源配置管理处点击:返回列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8〕21号)精神,发挥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全面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范管理,省科技厅重新研究修订了《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修订背景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于2016年11月联合出台的《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6〕173号),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实行省、市、银行风险共担,省、市两级财政最高承担70%的不良本金风险,共有济南、淄博、潍坊、烟台、威海、泰安、济宁、德州、日照、莱芜、枣庄等11个市设立了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银行30家,累计为149家科技企业提供贷款授信8.75亿元,贷款总额7.25亿元,得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合作银行的认可,缓解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通过政策的实施,在支持对象、贷款利率、贷款额度、风险补偿流程等方面已经不适应新形势和要求,有必要进行修订。为进一步推进科技和金融深度融合,更好地保持政策延续性,省科技厅开展了专题调研,先后征集了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合作银行以及科技企业的意见,经反复座谈讨论形成了最终修订稿。
 
       二、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共分为20条,继续保留了省、市、银行风险共担的模式,优化了有关条款,主要修订内容有:
 
       1、优化科技成果转化贷款支持企业的范围。一是为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贷款对象明确为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不含青岛市),经国家认定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二是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意见》(鲁发〔2017〕26号),推动金融机构开发“人才贷”产品,《办法》重点支持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贷款。
 
       2、调整《办法》中有关利率上浮的比例。为适应金融资本市场变化,调动合作银行的积极性,确定贷款利率上浮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
 
       3、调整贷款备案额度。为扩大风险补偿金的撬动作用,参照普惠金融额度范围,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年度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
 
       4、优化贷款年限。为便于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周期自行选择贷款期限,降低财务成本,贷款期限由原1年期(含1年)以上修改为3年期以内。
 
       5、风险补偿节点提前。风险补偿申请缩短了省、市两级风险补偿资金拨付时限,明确补偿资金可直接冲抵本金损失,缓解了银行考核压力。
 
       6、简化备案流程。为简化银行和科技局备案程序,在备案时只需提供相关报表,并由银行承诺信息真实可靠、责任自担,待申请风险补偿时再提供完整的贷款和风险补偿申请材料。
 
       7、建立合作银行动态考核机制。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第三方对风险补偿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包括合作银行年度贷款规模、风险防控、利率优惠、服务质量等,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约。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共同印发《办法》,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
 
       相关政策:关于印发《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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