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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之道

发布时间:2019-6-4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点击:返回列表

       作为亚洲文明对话大会的系列活动之一,近日在京开幕的亚洲数字艺术展着实让人震撼。来自12个国家和地区的30位艺术家的数字艺术作品集中亮相,《汉字的性格》《书法运动视觉》《京剧运动视觉》……这些体现了人工智能、数字影像、虚拟现实技术最新成果的数字艺术作品可谓炫酷十足。

 
 
 
  几年前,数字艺术作品可能还是一个较为陌生的词汇,如今已变得耳熟能详。就拿今年春节期间故宫博物院推出的“宫里过大年”数字沉浸体验展来说,该展融合故宫文物中蕴藏的“过年”元素,运用数字投影、虚拟影像、互动捕捉等方式营造互动氛围,结合当代艺术设计理念,组成创新的沉浸空间,令观众体验了一把在紫禁城里过大年的瘾。当然,故宫博物院数字化成果还不止于此,最令人称道的当属其打造的“端门数字馆”,其一经推出便受到热捧。
 
 
 
  数字艺术作品的产生与数字化博物馆的发展息息相关。早在1990年,美国国会图书馆就启动了“美国记忆”计划,将图书馆内藏品进行系统的数字化处理和存储,开启了数字化博物馆的发展之路。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欧洲的一些著名博物馆和文化机构,如法国巴黎卢浮宫博物馆、英国大英博物馆、伦敦国家画廊、梵蒂冈教廷博物馆等都实施了数字化建设计划。199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启动“世界记忆”计划,用现代信息技术使全球有形的和无形的人类文化遗产实现永久性的数字化存储和记忆,并通过互联网共享资源。经过20余年的积淀和发展,全球数字化博物馆建设方面取得了累累硕果,在此过程中,产生了海量的数字艺术作品,令世人称赞。
 
 
 
  有观点认为,利用好数字艺术作品这一无形资产的基础就是对数字艺术作品的版权进行保护,对此,笔者非常赞同。与传统版权作品相比,数字艺术作品有容易被复制的特点,其被侵权的风险更大。一方面,大多数的数字艺术作品,复制成本极低;另一方面,针对数字艺术作品侵权行为的取证与维权,却往往需要付出极高的成本。自媒体的发展,也对数字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版权保护手段对数字艺术作品进行保护,侵权行为将影响数字艺术作品的版权交易,进而打击数字艺术作品创作者的积极性,阻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数字艺术作品版权保护至关重要。从目前情况看,全球大多数博物馆在对馆藏品的数字影像进行使用时,都区分了商业性使用和非商业性使用,对商业性用途的使用进行收费并限制。以英国大英博物馆为例,该馆以严格保护馆藏品数字影像著称,其规定,对英国大英博物馆馆藏作品数字影像的所有商业性使用必须获得授权,还对数字影像的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做出了详细限定,如每张图片的使用必须附有授权信息,如果没有注明授权信息,将导致额外增收50%的费用。笔者认为,对于数字艺术作品而言,权利人采取区分授权模式的益处显而易见,既可以保障数字艺术作品的非商业性使用,促进作品的传播,又可以通过商业性使用的授权,获得收益,规范使用,促进对数字艺术作品的保护和研发。
 
 
 
  令人欣喜的是,数字版权保护方式的创新为数字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途径,如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推出的DCI(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体系。在DCI体系下,数字版权内容在完成版权登记后,可获得DCI码、DCI标和作品登记证书(电子版),每一个版权作品,都可以获得一个唯一、永久的DCI码。就在今年3月,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联合国内多家互联网平台和核心机构发布了DCI标准联盟链体系。在笔者看来,DCI标准联盟链将进一步加强保护数字艺术作品版权权利人、互联网平台及各方利益相关人的权利,面向互联网平台提供内容创作发布即确权、版权授权结算在线化、版权维权举证标准化的“嵌入式”版权服务新体系。笔者期待,通过规范授权模式,创新保护方式,数字艺术作品的创作与开发会越走越远!(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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