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帆计划’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4]32号),进一步拓宽专利权质押融资渠道,帮助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知识产权局等单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64号)、《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鲁科字[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千帆计划”内中小微企业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出质贷款。
第三条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青岛市财政局委托青岛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青岛市专利权质押贷款专项资助资金的管理人,受理、审核资助申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二)会同青岛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第五条 青岛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会同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
(二)审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三)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第六条 青岛保监局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会同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专项资金资助实施细则;
(二)对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指导和履约监督,确保保险公司做好投保企业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七条 青岛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集中受理专利质押保险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申请;
(二)组织中介机构为贷款项目出具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价报告;
(三)负责受理、审核专利权质押贷款专项资助资金资助申请。
第八条 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负责为以专利权出质进行融资的企业提供信贷、担保、和保险支持。
各相关机构之间,应建立快速认定、参保、核实、审批、放贷的工作协调机制,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贷、核保程序。
各相关机构应合理设定、及时调整贷款保险费率、担保费率和贷款利率,对贷款项目,应比照同类单项业务的利率给予优惠。
第九条 各区(市)、功能区知识产权局在青岛市知识产权局指导下负责推荐辖区内贷款项目。
第三章 质押管理及处置
第十条 企业申请贷款应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并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代办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贷款期间,如遇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代办处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专利权质押合同中途解除或到期终止后,贷款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贷款发生违约后,质押的专利权由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置,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置。
质押的专利权处置前,应由专业评估机构对专利进行评估。
第四章 资助内容、标准及流程
第十二条 对贷款企业进行专利评价的中介机构,每签订一个服务合同给予3000元服务费资助,银行放贷后再给予3000元服务费资助。
第十三条 每家贷款企业年度内可享受保险费资助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获得三年的保险费资助,第一年资助80%,第二年资助60%,第三年资助40%,每家企业年度内享受保险费资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十四条 对贷款企业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享受贴息资助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一企业年度内享受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贷款贴息资助资金应当于贷款本息还清后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还贷本息凭证。
第十五条 对为出质专利进行处置而发生的专利评估费按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且单项评估费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申请时应提供评估合同、专利权评估费的凭证。
第十六条 贷款资助流程:
(一)凡符合准入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经所在区市科技局审核后向中心提交贷款申请材料,中心组织对提交的质押专利进行评价。
(二)专利服务机构出具专利评价报告后,向中心申请3000元服务费资助。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对符合专利权质押贷款条件的企业进行相关调查。
(三)通过贷款审查的企业按比例购买保险。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后,保险公司向中心申请保险费资助;专利服务机构向中心申请另外3000元服务费资助。
(四)企业还本付息后,向中心申请贴息资助。
(五)质押专利处置发生的评估费,质权人向中心申请资助。
(六)市财政局审核、拨付资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贷款应用于专利产品产业化的生产经营活动、技术升级等流动资金周转。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银监部门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专项资助资金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青岛市知识产权局有权收回补助资金,以失信名单方式向社会公开,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鼓励各区(市)、功能区参照本办法设立相应扶持资金,共同扶持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活动。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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