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有序推进区域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工作,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科技部
2017年10月10日
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和《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有序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探索形成各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模式,围绕地方经济转型升级、社会民生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带动形成全社会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热潮,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科技支撑。
(二)建设原则
——统筹部署。根据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对不同地区进行统筹布局,加强分类指导和梯队推进,引导区域协调发展。
——突出特色。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出发,紧密围绕各地资源禀赋、产业布局、区位优势和科技特色等,开展各具特色的示范任务。
——改革创新。围绕激发主体活力、公共平台建设、专业人才培养、财政资金支持等方面,落实和完善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开展体制机制探索,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
——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壮大技术市场,加速技术、人才、资本等创新要素的流动与融合。
——上下联动。加强中央与地方统筹协调,强化地方建设主体作用,有效集聚地方科技资源和创新力量,形成上下联动、横向联通的工作机制。
(三)建设目标
示范区建设期原则上为3至5年,“十三五”期间部署建设10个左右。打造形成一批政策先行、机制创新、市场活跃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高地,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环境和体制机制不断健全,专业化的技术转移人才队伍不断壮大,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更加完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明显提升,各具特色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
二、建设布局与条件
(一)总体布局
围绕国家重大区域战略以及重点产业发展战略布局,统筹不同地区,重点选择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高、科技创新基础较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色突出、对周边区域发挥辐射引领作用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布局,既注重发挥东部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又注重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建设主体,主要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及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科技创新的实际需求,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示范。充分发挥示范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转化和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带动周边区域乃至全国范围的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升级。
(二)建设条件
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把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有关工作列入重要规划和计划。
有较好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基础和突出的示范特色,技术市场交易额等主要指标实现持续增长。
制定出台较为完备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配套政策法规,建立较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拥有一批较高水平的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和专业化的人才队伍。
科技与产业发展特色鲜明,能形成较好的示范效应,对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发挥关键支点作用。
三、重点示范任务
(一)推动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强化需求导向的科技研发,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高质量成果供给。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建立面向企业的技术服务网络,通过研发合作、技术转让、技术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形式,实现科技成果市场价值。鼓励医疗机构、医学研究单位等构建协同研究网络,加快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完善个人奖励分配、横向课题经费管理、兼职或离岗创业等制度。
(二)建设科技成果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基地。建设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研发应用基地,构建面向产业需求的研发机制,提供技术研发与集成、中试熟化与工程化服务,支撑行业共性技术成果扩散与转化应用。建设通用性或行业性技术创新平台,加大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的社会开放力度。培育一批创新型产业化集群,承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三)围绕重大需求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完善成果信息采集、发布机制,发挥社会化的科技成果评估在技术识别、价值判断等方面的作用,分类分批精准发布对接成果信息。针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等重大需求,加强科技成果应用推广,促进示范区技术交易额稳步增长。支持财政科技计划成果和科技奖励成果转化应用。
(四)培育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建设专业化、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明确对转移机构的绩效奖励机制。构建互联互通的技术交易市场和平台,汇聚科技成果及技术需求,提供融资并购、公开挂牌、咨询辅导等服务。推进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创业孵化平台建设,加强与高校院所、企业和投融资机构的协同。探索设立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整合海内外相关资源,为国内成果“走出去”与承接国外技术转化提供综合服务。
(五)壮大职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队伍。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支持高校开设成果转化课程,开展评估评价、知识产权等教育和培训。建立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与考评标准,畅通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健全科技人员服务机制,推动科技特派员、科技专家服务团等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将科技成果转化领军人才纳入各类人才计划,与国际技术转移组织联合培养国际化技术转移人才。
(六)加强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支撑保障。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推动市场调查、咨询、法律、知识产权等机构参与成果转移转化,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支撑。加强政府资金投入,鼓励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银行探索投贷联动模式,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需求的信贷、保险和投贷联动等机制。稳步探索互联网股权众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新型金融业态。强化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七)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体系建设。完善示范区建设工作推进体系,加强市县基层工作队伍建设,明确示范区建设责任主体和分工。建立相关责任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加强科技、教育、发改、工信、财政等部门联动,实现重点任务统一部署与创新资源统筹配置。探索示范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考核机制。
(八)营造良好政策环境。落实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实施情况监测机制,为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举措提供支撑。探索完善符合地方特点的政策举措,创新政府购买服务、税收激励等举措,总结推广政策措施。
(九)开展各具特色的示范任务。根据本地方特点和区域发展目标,提出具有区域特色的建设任务,在推动国际技术转移、绿色发展、军民融合等方面先行先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经验、新模式。
四、建设程序
(一)提出需求。对于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符合布局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经报请地方政府同意,提出示范区建设需求和建设思路。
(二)制定方案。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编制建设方案,开展专家咨询论证,由地方政府报送科技部。科技部根据情况组织开展调研咨询,提出对建设方案的编制意见。
(三)启动建设。对满足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成熟的地方,科技部支持示范区建设。地方政府按要求启动建设,加强建设方案任务落实和考核评价。
(四)监测评估。示范区设立各具特色的建设指标体系,引导建设方向和目标任务。每年12月底以前,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将示范区年度建设情况书面报科技部。示范区建设期满前,科技部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整改、撤销或后续支持等事项。
(五)示范推广。示范区凝练提出可供复制推广的若干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科技部对示范区建设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向全国示范推广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行先试政策与经验模式,发挥示范区的辐射带动效应。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示范区所在地方政府发挥建设主体作用,制定实施方案,完善建设领导推进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落实建设任务。科技部将示范区建设纳入与地方的常态化的工作会商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对示范区建设的战略对接、措施协同、政策衔接。
(二)强化政策支撑。示范区应全面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建立政策落实责任制,切实加强政策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对已经出台的重大改革和政策措施及时跟踪、及时检查、及时评估。国家层面出台或地方示范推广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在示范区进行先行先试。鼓励和推动示范区探索实施具有地方特色的改革政策,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
(三)优化资源配置。鼓励示范区创业投资基金加强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协同联动,带动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加大对示范区的支持力度。支持示范区开展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工作,引导金融资本支持成果转化。国家建设的技术交易网络平台、科技成果信息服务系统等与示范区相关平台和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区域性技术转移中心、示范性技术转移机构、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基地等优先在示范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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