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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7-6-27
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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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各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鲁科字〔2015〕80号)(以下简称《办法》)后,推动了全省科学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有力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创新活力。为进一步规范创新券的使用,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创新券政策的企业认定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有关评价指标要求执行。
二、《办法》中第二条提到给予补助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应为与企业新产品研制等科技创新行为直接相关的检验、试验、分析等活动,不支持产品在销售、出口过程中国家要求进行的检验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检测等活动。
三、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供给方会员”)之间存在资产等关联关系,不属于创新券政策支持范围。
四、企业与供给方会员应严格按照创新券使用流程,规范操作,供给方会员报送的创新券使用清单信息,必须与企业使用科学仪器设备时,在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上所记录的信息一致。如不一致,将不予兑现。
五、各市科技管理部门应切实对企业使用创新券的资格、申请补贴的行为等严格审查,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审核创新券。
六、严禁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补助及奖励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不良记录列入单位信用档案,取消企业享受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补助政策资格,取消供给方会员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资格。
七、2017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创新券,请各市科技管理部门按照补充通知要求认真核查执行。
八、该补充通知有效期至2018年7月19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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