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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技术合同服务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6-1来源:蓝海技术交易网点击: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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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技术合同服务点、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全市技术合同服务点的行业管理工作,根据《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青科成字〔2013〕2号)、《关于停止收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费用的通知》(青科成字〔2013〕6号)和青岛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工作的通知》(2017年3月)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即日起执行。  
青岛市技术市场服务中心
2017年6月1日
 
青岛市技术合同服务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技术合同服务点的行业管理工作,加强技术合同登记员的队伍建设, 根据《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青科成字〔2013〕2号)、《关于停止收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费用的通知》(青科成字〔2013〕6号)和青岛市科技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相关工作的通知》(2017年3月)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技术市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市场中心”)是我市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行业服务机构,对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和管理,负责我市技术合同服务点(以下简称服务点)设立、考核、监督和撤销等工作。
       第三条 服务点的设立遵循合理布局、方便登记的原则,实行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制和属地化管理制。原则上每年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到10亿元的区(市)、功能区所设服务点不超过2个(不含高校服务点);技术合同成交额10亿元以上的区(市)、功能区的服务点不超过3个(不含高校服务点)。
鼓励支持驻青高校建设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服务点,服务本单位技术合同登记需求;原则上每家驻青高校允许设立1个服务点,并由科技主管部门或科技成果转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在辖区内服务点和登记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素质,确保技术合同登记质量。
       第四条  服务点申请设立条件如下:
1.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且股东人数不小于两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2.申请单位营业范围内应包括技术转移、技术交易、创业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等相关内容。单位财务制度规范,应设立技术合同服务专用账户,并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管理,所在单位应当指定具有资格的财务人员管理与技术合同服务相关的财务工作。
3.申请单位应有一支不少于10人的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专职团队,其中直接从事技术合同登记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且须具有青岛市技术经纪(技术合同)从业资格,定期参加国家和地方的技术合同服务培训。
4.申请单位须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技术合同服务应在服务专区设立服务窗口。
5.申请单位及关联单位经营期内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受到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企业法人代表、股东、董事、监事与高管人员从业以来未受到行业处罚,没有不守诚信、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的记录。
申请设立服务点的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技术市场中心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经行业审核、专家评审通过后由技术市场中心予以公示。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函、青岛市技术服务点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主管技术合同负责人、技术合同专职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技术合同登记员从业资格证及劳动合同、全体职工花名册与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
       第五条 服务点职责是技术合同咨询、代理和相关技术转移服务:
1.提供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的政策性解读、培训和咨询服务;
2.协助当事人明确技术交易过程中的利益诉求和权责关系分析,并对技术合同条款提供规范性咨询服务;
3.协助当事人签订符合规范的技术合同文本,完成技术交易;
4.为当事人提供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核定技术性收入和审批奖酬金手续;
5.技术市场的统计分析工作;
6.技术合同档案保管工作;
7.协调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六条 服务点应当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规范》(青科服字〔2017〕1号)规定条件为当事人提供技术合同服务,并自申请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服务事项。
对非技术合同或者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合同,不予登记,并退还当事人。
       第七条 服务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忠于职守,履行职责,遵纪守法,公正廉洁,自觉保守当事人有关商业秘密,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违反本条,情节严重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技术合同登记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持证上岗、文明服务,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技术合同登记员应当是所在单位的在职人员,要求如下: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有关法律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3.上岗培训:登记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成绩合格,取得青岛市技术合同登记员从业资格后,方能从事技术合同服务工作,无证人员不得从事技术合同服务工作,技术合同登记员从业资格培训委托行业培训机构组织实施;
4.年审换证:技术合同登记员从业资格证书需每年年底经技术市场中心审核,连续两年年审通过后换发新从业资格证书;
5.登记员考核:技术合同服务点登记员每季度累计过失超过2项(含2项),给予该登记员警告。年度累计警告达2次的暂停该登记员资质,重新进行上岗培训。年度累计警告达3次的取消技术合同登记员资质,重新上岗培训,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技术合同登记工作。合同登记员个人章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一经查实,取消登记员从业资格。
       第九条 根据《关于停止收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费用的通知》(青科成字〔2013〕6号)有关规定,各技术合同服务点不得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名义,向技术合同登记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技术市场中心负责我市各技术合同服务点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每年年初技术市场中心根据当年度全市科学发展考核目标值分解各服务点目标责任值,并与各服务点签订年度考核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考核责任。技术市场中心每年对服务点进行例行工作检查,年终组织考核,并将检查和考核结果公示。
我市技术合同服务点实行“双考核”制,即技术合同服务点须参加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合同服务点两类行业考核。双考核办法及服务点日常规范执行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服务点发生以下情况的,予以撤销:
1.服务点报送虚假合同、虚假发票等虚假文件材料一经查实的;
2.不签署年度考核目标责任书的;
3.连续两年服务点考核不合格的;
4.一个年度内受到行业警告3次(含3次)以上的;
5.无故不参与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年度考核;
6.设立单位申请撤销的,经批准也可以撤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技术市场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市技术合同服务点管理办法》(青科创字〔2016〕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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