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品牌建设,发展品牌经济,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品牌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6〕2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品牌发展扶持资助是由区财政安排资金,对区内在品牌建设和质量发展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扶持资助。
第三条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是品牌发展扶持资助的主管机构,区品牌质量主管部门、区财政部门是扶持资助资金的审定机构,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扶持资助对象为在本区依法设立、符合扶持资助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组织),申报项目需在市北区内实施。
第二章扶持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申请扶持资助的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北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区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二)应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市北区的核心竞争力;
(三)有利于促进市北区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提升市北区产品和服务在国内、国际的市场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护人身健康、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条扶持资助采用资金奖励的方式。
第七条扶持资助项目及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组织,产(商)品类按照省市制造业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资助;服务类按照3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资助。
(二)新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的组织,产(商)品类按照省市制造业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资助;服务类按照1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资助。
(三)新获得“青岛市著名商标”、“青岛名牌”的组织,产(商)品类按照省市制造业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资助;服务类按照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资助。
(四)新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组织,按照每件3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资助。
(五)获批“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的企业或组织,每个按照2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资助。
(六)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和“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按照省市制造业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资助;新获得个人奖项的,按照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资助。
以上各项资助同一类别以组织当年度内获得的最高一级品牌奖项或荣誉的额度予以资助。享受省、市级资助按照相关规定需区级配套的,按比例一次性给予区级配套资助;其他类别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区级一次性资助。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符合扶持资助条件的组织,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相关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定同意。
第九条申请扶持资助的组织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市北区品牌发展扶持资助项目申请表》;
(二)申请组织相关证照(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企业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三)提供相关扶持申请所需品牌或荣誉认定文件等证明材料;
(四)近3年获得市、区各种财政资金扶持的情况说明;
(五)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申请单位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提交复印纸质件及电子文档,根据需要同时查验原件。
第四章审批下达与资金拨付
第十条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组织申报的项目和拟扶持资助金额审定后,报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十一条扶持资助项目审批下达后,由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发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审,重审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扶持资助,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项目申报组织和相关单位。
第十二条申报组织收到财政拨付的扶持资助资金后,应按照相应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相关单位负责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组织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对经检查发现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扶持资金的,将全部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该组织三年内申请扶持资助的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1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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