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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6来源:山东省科技厅点击:返回列表

 鲁科办发[2021]3号

 
各市科技局,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工作,提高建设水平和创新能力,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支撑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备案标准。未按本标准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由各市科技局参照本标准执行。
 
        一、标准依据
 
       《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字〔2019〕7号)等政策文件。
 
       二、功能定位
 
新型研发机构主要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组建方式多样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以开展产业技术研发为核心功能,兼具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培育、产业投融资及高端人才集聚培养等功能。
 
       三、建设模式
 
       (一)政府主导模式。由政府注资独立建设,注册成立事业单位或企业,实行无主管部门、无行政级别、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营的管理机制。
 
       1.“山东产业技术研究院”类型,致力于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由政府搭建平台,采取“产研院+投资发展公司+专业研究所等创新主体”组建模式,通过新建、加盟、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吸引聚集高层次研究机构和人才团队。
 
       2.“山东高等技术研究院”类型,致力于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由政府搭建平台,采取学术型与应用人才并重的培养体制,吸引高校和顶尖科学家及团队入驻研发,资源开放共享。
 
       3.“山东能源研究院”类型,致力于聚焦目标产业,融合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多功能的综合性研究机构,由政府搭建平台,采取“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模式,通过市场手段联合创新能力强的科研单位、高校和企业共建。
 
       (二)“政府+”模式。政府牵头吸引国内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或高层次人才团队、中央企业和地方大型国有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和外资研发型企业来鲁设立新型研发机构,或与省内高校、科研机构等联合组建新型研发机构。
 
       (三)“企业+”模式。行业龙头企业、优势企业作为投资承建主体,整合相关领域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创新资源,联合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四)“人才+”模式。战略性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通过入股研发机构主导研发和成果转化,企业为专家及团队开展研发和成果转化提供场地、市场等,实现技术和需求的对接。
 
       (五)其他模式。支持科研院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开展体制机制和治理模式创新,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推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向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提升。
 
       四、备案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山东省内注册,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山东,注册后运营1年以上。
 
       (二)主要业务为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三)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内控制度健全完善。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制定明确的人事、薪酬和经费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常驻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且科学研究类、技术创新类、研发服务类占职工总数比例分别不低于70%、50%和30%。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人员不低于研发人员总数30%(常驻研发人员及员工以全年实际工作超过90天计)。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收入总额占年收入总额的60%以上。
 
       (六)财务状况良好,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七)具备开展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设施、科研仪器以及固定场地,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原值一般在500万元以上;研发服务类应拥有开展研发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八)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能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
 
       (九)主要从事生产制造、经营销售、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暂不纳入新型研发机构范畴。
 
       (十)近两年来,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五、管理运行机制
 
       (一)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要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强化政策引导保障,注重激励约束并举,调动社会各方参与。通过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进一步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
 
       (二)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举办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出资人)应当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研发创新提供保障,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避免功能定位泛化,防止向其他领域扩张。
 
       (三)由高校、科研院所创新创业团队与国有资本投资平台、社会资本等合作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创新创业团队人员现金入股并控股,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投资入股或选择技术成熟、产业化前景良好的项目,以团队、技术、资金、资产捆绑的形式进行组建。
 
       (四)多元投资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出资人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1.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的分配机制等。
 
        2.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制定修改章程、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3.法定代表人一般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4.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
 
      (五)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的实际需要,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置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
 
      (六)新型研发机构应当采用市场化的用人机制、薪酬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自主面向社会招聘人员,对标市场化薪酬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建设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
 
      (七)新型研发机构要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实行属地化管理,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强化政治引领,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六、备案程序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发布组织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的通知,申请单位登录山东省科技云平台,按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佐证材料。
 
      (二)各市推荐。各市科技局对申请表进行初审,对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通过初审后,申请单位在线打印纸质材料,并由市科技局汇总后报省科技厅。
 
      (三)备案审查。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提出现场考察名单;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进入现场考察的研发机构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现场考察意见。
 
      (四)结果公示。省科技厅根据现场考察意见,提出备案意见,对拟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且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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