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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6-9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点击:返回列表

各市科技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科技部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37号,以下简称《措施》)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9〕2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破除我省科技评价中过度看重论文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忽视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等“唯论文”不良导向,经商省财政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立科技活动分类评价机制
 
      (一)对基础研究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发现、新观点、新原理、新机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合理确定代表作数量,其中,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应不少于1/3。强化代表作同行评议,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重点评价其创新水平、学术价值及影响、与当次科技评价的相关性以及相关人员的贡献等,不把代表作数量的多少、影响因子的高低作为量化考核评价指标。
 
      (二)对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系统、应用解决方案、新诊疗方案、临床指南/规范、科学数据、科技报告、软件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不把论文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三)对科技成果转化类科技活动,注重评价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不把论文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四)鼓励创造高质量成果。相关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可按照《措施》的相关规定,提高对高质量成果的考核评价权重,评价中要注重发挥同行评议作用。“三类高质量论文”的研究成果,可按高质量成果进行考核评价。支持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培育一批列入中国科技期刊卓越行动计划的期刊,努力打造世界一流的科技期刊。
 
       二、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价突出创新质量和绩效导向
 
      (五)对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等基础研究类或决策咨询类项目,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其中重大基础研究项目、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和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的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其他类别项目的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篇。在项目立项评审、综合绩效评价、随机抽查等环节,重点考核评价代表作的质量和应用情况;在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报告等材料中,重点填报代表作对相关项目的支撑作用和相关性。
 
      (六)对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技术创新引导项目等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重点考察在重大战略产品研制、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建设等方面的进展和效果,核心技术、卡脖子技术突破情况,资源统筹协调和集成式协同攻关组织管理情况,带动科技与产业领域局部跃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贡献和影响。在项目立项评审、综合绩效评价、随机抽查等环节,重点考核评价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设计和完成情况,不把论文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七)对省级科技计划中涉及的人才评价,按照《意见》对科技人才的分类评价标准和方式进行组织。
 
       三、对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评估突出支撑服务能力
 
      (八)对山东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等基础研究类科技创新平台,注重评估其原始创新能力、国内外科技前沿竞争力、满足国家和省重大需求的能力等。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对山东省实验室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篇;省重点实验室每三年为一个评价周期,其中,对学科省重点实验室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篇;对企业省重点实验室重点考核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和解决“卡脖子”问题情况,不把论文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九)对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创业共同体)等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科技创新平台,注重评估其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应用示范、服务企业技术创新、支撑产业创新发展能力、满足重大临床需求和对临床应用转化的支撑保障能力等,不把论文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对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农科驿站、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等创新创业与科技资源支撑服务类科技创新平台,重点评估其在提供科技资源共享、集成科技创新服务、促进创新创业、服务企业技术创新、推进技术转移等方面对外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不把论文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四、对省属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突出使命完成情况
 
      (十一)对基础研究类机构,注重评估其代表性成果科学价值,以及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国家和省重大需求、提升国际学术影响力中的贡献等。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每五年为一个评价周期,每个评价周期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0篇。
 
      (十二)对技术研发类机构,注重评估其代表性成果的技术创新性,以及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突破、创新产品研发和促进产业升级等方面的贡献,不把论文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十三)对成果转化类机构,注重评估其代表性成果的市场价值,以及在推动成果转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绩效,不把论文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
 
       五、对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突出成果质量和贡献
 
      (十四)对省自然科学奖,注重对成果的原创性、公认度和科学价值等方面进行评审,对论文评价实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篇。
 
      (十五)对省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注重对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应用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审,不把论文作为主要评审依据。
 
      (十六)对省科学技术最高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参照上述要求实行分类评价。
 
       六、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论文发表管理
 
      (十七)对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产生的代表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发表支出可在项目专项资金中按规定据实列支,其他论文发表支出不允许列支。 发表在“黑名单”和预警名单学术期刊上的论文,发表支出不允许列支。不允许使用项目专项资金奖励论文发表。对于违反规定的,追回奖励资金和相关项目结余资金。
 
       (十八)对于单篇论文发表支出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该论文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审核通过后,方可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九)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对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的论文发表情况进行核验。
 
       (二十)相关高校、科研院所等要对论文发表的必要性以及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对于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的论文,要从严审核、加强管理。不允许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奖励奖金挂钩。
 
       七、确保改革措施落实落地
 
       (二十一)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加强正面引导,指导相关单位建立分类评价制度,破除“唯论文”不良导向。对存在严重“唯论文”问题或存在奖励论文发表的相关单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对该单位论文发表的资助。加强对咨询评审专家的培训引导,对项目评审中存在“唯论文”现象的,及时予以纠正。
 
       (二十二)强化论文发表科研诚信管理。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科研人员要恪守学术道德,严禁发生违反论文署名规范、论文造假等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
 
       (二十三)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不过度宣传论文发表情况,不提倡将论文数量、影响因子作为宣传报道、工作总结、绩效报告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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