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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2-16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点击:返回列表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科技示范工程)组织实施,依据《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示范工程是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聚焦重点产业中的重大需求,实行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工程化中试到产业化应用示范的全链条设计,推动重大集成性创新,打通由技术到产品的通道,培育具有牵引性、支柱性的重大产品和装备,孵化高成长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壮大创新型产业集群,带动区域和行业创新能力和水平的整体跃升。
 
第三条 科技示范工程坚持聚焦关键问题、对标一流目标、突出创新驱动、体现效益效应的总体思路,采取“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项目形式,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科技示范工程的委托方,负责研究提出科技示范工程布局建议及任务设置,编制并发布项目指南;直接组织或委托专业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是科技示范工程的被委托方,负责提出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建议,牵头编制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方案,聘请技术总师,协调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等。
 
第六条 设区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受被委托方的委托,作为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审核推荐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监督并推动项目顺利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配合省科技厅开展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视情况适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
 
第七条 山东省辖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法人单位是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据实编报项目申请材料,组织项目实施,推动成果转化应用;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配合做好项目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和评估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全面推行技术总师负责制,由被委托方提出建议,省科技厅研究确定。被委托方应与技术总师签订协议,明确技术总师的职责权利,赋予技术总师更多的经费分配权、团队组建权、考核激励权和资源支配权等。
 
技术总师负责科技示范工程的总体规划,牵头组建项目专家组;负责选聘项目组成员,组织研究队伍,采取民主决策方式组织项目实施;牵头协调推进项目,指导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方案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监督。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聚焦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围绕区域、行业特色化发展需求,在充分论证基础上,研究提出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意向,组织相关单位编制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方案,正式行文推荐到省科技厅。实施方案须明确科技示范工程实施的目的意义、示范目标及重点任务、研发内容、考核指标、示范形式、保障措施、组织实施模式及资金预算等内容。
 
第十条 省科技厅统筹区域和产业发展,组织专家对科技示范工程立项的必要性、方案的可行性、内容的合理性、预算的科学性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提出科技示范工程实施建议,按程序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编制科技示范工程项目指南,明确项目申报条件、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内容,面向区域或行业定向发布或公开发布。申报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申报单位须为山东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各级行政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二)技术总师应熟悉相关领域发展现状和趋势;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意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良好的信誉,作风民主、严谨;主要时间和精力能够用于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在项目立项当年一般不超过57周岁。
 
(三)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为项目(课题)研究思路的主要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须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并能在任务期内主持完成项目研究工作。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四)合作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报单位须与所有合作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联合申报协议须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的任务、目标、责任和经费(包括省拨财政资金和自筹经费),明确协议签署时间。
 
(五)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不存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无“绿色门槛”制度不予支持或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认真填报申报材料,逐级审核后推荐至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受理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申报,自主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形式审查、项目评审和现场考察,提出项目安排及经费配置意见,按程序审定并下达立项文件。
 
第四章 组织实施与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以项目立项文件印发日为启动时间。立项文件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省科技厅签订三方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执行、过程管理、评价验收的依据。逾期不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放弃承担项目资格。
 
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项目任务书专家论证工作,确保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指南、项目申报书与项目任务书主要内容的一致性、合理性和先进性。
 
第十五条 技术总师应建立项目统筹协调管理机制,制定项目一体化组织实施的工作方案,开展“里程碑”管理,明确调度周期、关键节点、时间控制和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全面掌控项目进展情况。牵头组织召开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启动会、关键节点调度会、重大任务推进会等。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履行项目实施主体责任,要加强与项目合作单位协调联动,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牵头完成项目研发和成果示范任务。
 
项目合作单位应积极配合承担单位组织开展的协调和调度工作,及时报告研究进展、重大事项和资金使用情况,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研究成果的集成和示范。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安排责任处(科)和专人负责项目管理、服务和协调保障工作,全面了解项目进展和组织实施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预判项目执行情况、承担单位和人员的履约能力等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要建立完善科技示范工程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省科技厅与被委托方共同成立科技示范工程领导小组,强化服务与监督,开展里程碑式考核,保证项目按进度顺利组织实施,取得预期成效。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间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向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要求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中期,省科技厅会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基本判断,并形成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优化调整建议,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核批复。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内发生的重大事项变更、撤销或终止项目、绩效评价等过程管理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满2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合作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资金决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财务审计,省科技厅适时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管理按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科技示范工程严格执行《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各组织实施方应做好全过程档案的整理、保存、归档等工作,确保收集齐全、应归尽归、保存完整。
 
第二十六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按照《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技示范工程支持和鼓励多元化投入,资金来源包括省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资金等。
 
省财政资金由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安排,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其他来源的资金按照相应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引导和鼓励地方、行业、企业等按有关规定共同出资实施科技示范工程项目,优先支持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占比高的科技示范工程。
 
第二十九条 科技示范工程资金使用要加强审计与监管,做到科学配置、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保障资金使用规范有效。
 
第三十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切实履行法人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项目(课题)合作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财政资金。
 
第三十二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不得对合作单位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省科技厅将采取约谈、暂停后续拨款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 科技示范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六)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超限额列支间接费用,支付项目组内人员咨询支出、劳务费;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对在科技示范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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