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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9来源: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点击:返回列表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驻青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青岛市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6日
 
 
青岛市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青岛市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是我市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承担着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推动前沿技术研发与应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遵循“产业导向、机制创新、开放协同”的原则,实行“统筹布局、择优支持、动态管理”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技术创新中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系统规划、科学布局和宏观管理,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政策制度 ;
 
      2.批准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撤销、变更等重大事项;
 
      3.指导技术创新中心的科技创新活动,促进创新资源的开放共享;
 
      4.组织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年度运行情况自评,并提交年度报告;
 
      5.组织技术创新中心开展中期评价和综合评价。
 
      第五条  驻青各单位和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是技术创新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管理的政策制度,为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保障条件;
 
      2.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申报材料初审及推荐;
 
      3.对技术创新中心研发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调整提出意见建议;
 
      4.组织本部门、本区域的技术创新中心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5.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
 
      第六条  依托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制定技术创新中心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
 
      3.负责技术创新中心日常管理工作,提供人员、经费、设施等条件保障。 
 
      4.落实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年度报告制度,配合做好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价;
 
      5.落实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  建设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由高新技术企业和其它科技型企业,及具有较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牵头建设。
 
      第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建设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为企业,须在本市注册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研发费用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且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
 
      2.依托单位为高校院所,其销售收入不作要求,但须在前沿、颠覆性技术领域具有优势,近三年在同技术领域已推广转化不少于30项技术成果;近一年在同技术领域承担的横向课题经费总额不低于500万元;有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通过自行孵化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案例5例以上。
 
      3.鼓励企业牵头联合市内高校院所共建技术创新中心;高校院所牵头建设的,必须联合市内企业共同申报;联合共建单位不超过3家。依托单位与共建单位前期应有较好的合作基础,且须签订共建协议,协议中明确共建单位对技术创新中心的人财物支持、任务分工以及各自权利和义务等。其中,依托单位自身的科研条件、研发人员、科研项目、科技成果须占到 60%以上。
 
      4.依托单位应具备组织和承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能力,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经验,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有紧密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有较强的资源整合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
 
      5.依托单位须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研发基础,能够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仪器设备支持,一般科研用房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实验仪器设备原值总和应在1000万元以上,建有中试基地或产业化基地,能满足行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需要。
 
      6.规上工业、服务业、建筑业企业,应提供上一年度《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7.依托单位应配置结构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高水平技术创新团队,聘用具有丰富科研和管理经验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作为中心运营管理主要负责人;科研团队固定研发人员不低于30人(固定研发人员及员工以全年实际工作超过183天计);其中具有本科、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不低于三分之一。
 
      8.对于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和面向未来产业发展重点布局的技术创新中心,根据不同产业、行业特点,相关标准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程序:
 
      1.发布指南。市科技局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结合产业发展关键领域技术创新需求和现有科技创新平台领域分布,提出优先布局的领域安排,发布申报指南;
 
      2.区市推荐。驻青各单位和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核,按照建设条件择优提出推荐意见;
 
      3.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公布审查结果;
 
      4.专家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对评审通过的技术创新中心以抽查形式进行现场考察;
 
      5.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评审和现场考察意见,报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拟建设的中心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批建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3年。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专家委员会咨询机制。专家委员会负责审议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等,并对相关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专家委员会委员人数不低于9人,依托单位和共建单位人员合计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科研项目、开放交流与合作、人才培养等管理制度,规范人事、财务、安全、保密、资产等事项。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聚焦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坚,集聚力量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研攻关,形成一批高价值知识产权及前沿技术成果,推动成果转移转化和示范应用,并优先在青岛市落地转化。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不断完善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分析检测等设施和条件,加大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力度。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必须按照规定加入青岛市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提供对外开放共享服务。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3月31日前需提交上一年度报告,经依托单位签章和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科技局。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技术创新中心上一年度建设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计划,以及报送重大成果和动态信息,并附必要的建设运行数据。 
 
      第十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更换主任、注册地、增减核心单位、研究方向变更或依托单位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1.连续 2 年未报送年度报告;
          2.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的;
          3.严重弄虚作假,出现违法或科研失信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的;
          5.依托单位因停产、破产、被重组、收购等情况,不能保障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6.依托单位自愿提出撤销技术创新中心的。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定期绩效评价、动态调整的评价制度,3年建设期满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对综合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含)以上等次的,纳入技术创新中心体系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工作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绩效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承担国家、省和市科技任务、实施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应用能力、对行业技术进步的带动作用、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培育孵化科技型企业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过程中,技术创新中心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影响绩效评价的公正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科研诚信名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青岛市XXX技术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Qingdao Center of Technology Innovation for XXX”,经正式公布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对2023年(含)以前批复建设的技术创新中心,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为合格(含)以上等次的,纳入技术创新中心体系进行管理,不合格的取消技术创新中心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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