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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支持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6-9-12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成果处点击:返回列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和省政府《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鲁政发〔2016〕20号)精神,培育和壮大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制定了《山东省支持培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教〔2016〕44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目的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是加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提出,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组织和协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201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国办发〔2016〕28号),提出建设100个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10个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2016年7月,省政府印发《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财政政策措施》(鲁政发〔2016〕20号)提出,要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科技经纪人)奖补制度,加大财政奖补力度。2016年9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8号),提出要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上述法规和政策,为进一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发展动力顺利转换,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良好环境,从宏观上对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行了全面部署。
      出台该《办法》的目的,一是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体系和机制,二是构筑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链,支持全社会力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应用,三是培育和建设一批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机构,引导其向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高端化发展,促进更多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运行机制灵活、专业人才聚集、服务能力突出、交易活跃、国内具有影响力的专业化服务机构,优先推荐认定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或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备案培育条件。《办法》适用于在省内从事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专业化服务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或高校、科研院所内设机构。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各种形式建立或引进各类服务机构,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科技类社团组织、社会化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合作,建立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联盟,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办法》从机构成立时间、队伍建设、服务经验与业绩、管理体系、信誉等方面,对申请纳入省级服务机构范围的备案培育条件作了要求,普适性强,可以惠及更多的服务机构。
      (二)创新了培育和建设模式,建立了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制度。采取先行网上备案培育,运行一年后由第三方机构开展业绩评价。对考核优秀的机构认定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机构。既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向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发展,又建立有进有出的管理制度。
      (三)按照“放管服”的改革要求,明晰了相关主体责任。申请单位对提供的备案材料真实性和补助经费使用合理性负责,各市科技局和省直部门承担审查责任,省科技厅进行复核公示,组织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
      (四)明确了奖补办法。一是对促成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省内转化的省级服务机构,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1.5%比例进行补助,省财政补助最多不超过50万元。鼓励服务机构积极承担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任务,并且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补助,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仅补助一次。二是对年度考评为优秀的,可认定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机构,对首次认定为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机构的服务机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家20万元经费补助;对定期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财政给予每家30万元经费补助。三是对受托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服务机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最高600万元的奖励。四是对省内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根据国家考核评价结果,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省财政给予每家50万元经费补助。
      (五)赋予备案机构新职责。备案服务机构,不仅承担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务工作,还承担科技成果年度报告与统计工作。另外,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先行先试。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立转移转化人才培养基地和成果转化职业经理人队伍;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合设立研发机构或技术转移机构,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支持有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与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开展设立投资基金等合作,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力度。
      (六)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办法》明确规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条件建设、业务培训,以及举办科技成果推介会等相关活动支出,以此提高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供服务和支撑的能力;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补助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
      (七)引导各市加大对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办法》明确提出了“各市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当地扶持服务机构发展的补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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