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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8-6-5来源:山东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点击:返回列表

山东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聚集培养优秀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促进高水平开放的重要载体,是推动全省源头创新工作的有力抓手。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精神,强化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工作,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更好地推动全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省科技厅、财政厅对原《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一、基本原则

 

管理办法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与管理的基本依据。随着我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对省重点实验室的组建体制、运行机制、管理理念等提出了新的要求。2003年制定的《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鲁科财字〔2003〕144号)、2009年制定的《山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鲁科基字〔2009〕75号)等已不能适应省重点实验室发展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为:

 

一是明确目标与定位。明确省重点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聚焦优秀学术带头人、创新团队的有效载体,省重点实验室主要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

 

二是突出地方特色。贯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等文件精神,跟踪国家科研基地优化整合的最新动态与方向,实现与国家级平台的有序对接。同时,突出地方科技创新基地发展的特色,根据我省发展需要,明确创新基地发展重点,真正发挥省重点实验室引导源头创新基地发展的作用。

 

三是强化管理创新。注重以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激发省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活力,在省重点实验室的组建体制上、运行机制上、高层次人才使用、科研团队组建等方面鼓励务实创新,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突出目标导向,强化绩效管理。

 

四是注重指导实践。既与时俱进,对不合时宜的内容进行修改,又注意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保留经过多年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管理流程与做法,进一步明晰各管理细节,实现省重点实验室各项工作可操作、可考核、可追溯。

 

二、修订过程

 

认真贯彻国家及省有关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的文件精神,学习借鉴《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北京、上海、江苏、广东、浙江等兄弟省份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整体情况,组织开展《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形成初稿并发至山东理工大学、山东农业大学、山东师范大学、淄博市科技局、威海市科技局等多家单位征求意见。在汇总反馈意见基础上多次组织专门的座谈会议,经反复讨论形成最终稿。

 

三、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将原《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试行办法》和《山东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合并,在结构和内容上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充实,新的管理办法共包含了总则、职责、组织结构、申请与认定、运行、管理、经费、附则等8个部分。

 

(一)总则。明确了省重点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的基本定位。参照国家科研基地的最新分类,将省重点实验室分为学科类、企业类、省市共建类等3类,明确了各类重点实验室发展定位。提出了省重点实验室多方投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等分类管理原则。

 

(二)职责。阐述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体系,对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主管部门、依托单位、重点实验室等各责任主体各自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与细化。强调进一步扩大省重点实验室的科研自主权,明确省重点实验室实行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积极推动省重点实验室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结构。明确省重点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科研团队,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等组成。对各类人员的任职要求、任期、构成等进行了规定,强调了省重点实验室实行首席科学家(PI)等团队科研组织模式,赋予PI等团队负责人相应的科研以及人、财、物支配自主权。

 

(四)申请与认定。对省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建设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规范,明确了新建省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工作组织、各类省重点实验室基本申报条件、评审认定程序、考核管理等具体管理要求。

 

(五)运行。明确了省重点实验室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应达到的各项基本要求,包括组织开展科研创新、开展对外合作与共享、强化产学研合作、加强基础条件建设、规范研究成果管理、科普等社会服务以及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六)管理。着重对省重点实验室的绩效评估工作进行了梳理规范,对绩效评估内容、工作程序以及评估结果的运用做出明确表述,其中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将被取消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七)经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共同筹集,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体系,明确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应保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经费等原则。

 

(八)附则。对不同类型省重点实验室命名方式进行了规范等。

 

相关政策:关于印发《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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