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菏泽市及鲁西其他四市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促进科技成果在菏泽市落地转化,支持菏泽市创新发展,加强和规范山东省支持菏泽市技术转移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在深入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支持菏泽市技术转移补助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细则》起草背景
2019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其中明确提出“率先在菏泽市开展试点,对通过技术转移在菏泽市实现转化的科技成果,省财政给予受让方或委托方按不高于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5%、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为落实《通知》精神,加强和规范山东省支持菏泽市技术转移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本《细则》。
二、《细则》主要内容
《细则》共五章十八条,包括了总则、补助条件和标准、补助程序、补助资金管理、附则等五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细则》制定的目的意义和补助资金的功能定位、来源、适用范围等。确定补助资金是对菏泽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含)之后,作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活动给予的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从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列支,纳入省财政科技经费年度预算。
第二章补助条件和标准。明确了菏泽市企业申报补助资金的条件和标准。确定根据企业年度实际交易额,通过分段累计方式计算补助资金,具体为,企业年度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按照实际交易额的15%给予补助;企业年度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按照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企业年度实际支付的技术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补助程序。明确了申报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补助程序,确定按照“省科技厅发布通知—企业提出申请—菏泽市科技局初审公示—省科技厅复核公示—省科技厅、财政厅下达资金计划”的流程执行补助资金。
第四章补助资金管理。明确了补助资金的用途和各相关主体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及监督责任,确定一是企业要将补助资金继续用于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相关支出,努力发挥政策效益;二是菏泽市科技局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补助资金的执行方式、《细则》的解释权和有效期,确定《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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