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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26来源:山东省科技厅点击:返回列表

       一、起草背景

 
       为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2019年,科技部出台《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建设多种形式的新型研发机构。目前已支持和引导各地建设2000余家新型研发机构,在产学研协同创新和促进成果转化方面进行了有效探索。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福建、重庆、河南、河北等十余省市出台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政策与管理办法,从项目、人才、土地、税费、奖励等多方面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
 
       2020年12月,省科技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省税务局会签印发了《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运行和管理,提高平台建设质量和水平,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分为总则、组织实施、结果应用、相关责任和附则共五章、十九条,为客观、公平、公正的开展绩效评价提供制度保障。
 
       (一)明确相关责任。对省科技厅、新型研发机构及主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界定。并明确办法中的“山东省新型研发机构”是指按照鲁科字〔2019〕7号文件备案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
 
       (二)科学确定评价内容。基于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功能定位与主要任务,绩效评价内容包括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行水平、科研活动、产出、效益等。按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三类建立分类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评价指标,突出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
 
       (三)合理设计评价程序。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绩效评价由部门自评、专家函评和现场评价等环节组成。
 
       (四)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成绩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按绩效结果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奖优罚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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