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青岛华慧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官网!

  • 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商标代理机构
  • 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专利代理机构(机构代码37247)
  • 青岛市技术合同服务点 青岛市科技成果标准化评价机构

全国统一咨询电话:

(0532)81117588

政策解读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法规 > 政策解读 >

《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6-9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点击:返回列表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深入贯彻《科技部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破除我省科技评价中过度看重论文数量多少、影响因子高低,忽视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等“唯论文”不良导向,省科技厅在深入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商省财政厅,起草了《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
 
       二、主要内容
 
      《措施》共七部分二十三条,主要为:
 
       第一部分,在全省建立科技活动分类评价机制。尊重科学研究规律,根据不同科技活动特点,分类提出评价重点。对基础类科技活动,实行论文评价代表作制度,其中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不少于1/3;对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科技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类科技活动,论文不作为主要的评价依据和考核指标。鼓励创造高质量成果,相关科技评价组织管理单位(机构)可按照《若干措施》的相关规定,提高对高质量成果和“三类高质量论文”的考核评价权重。
 
       第二至五部分,主要围绕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评估、省属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等,分类提出评价重点、要求和论文代表作数量限制,把破除“唯论文”要求贯穿各类科技活动评价全过程。
 
       第六部分,规范项目论文发表管理。明确可以在项目专项资金中据实列支发表支出的论文范围;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不能将论文发表数量、影响因子等与奖励奖金挂钩,不能使用项目专项资金奖励论文发表。
 
       第七部分,强化保障举措。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强化科研诚信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

关闭

  • 高品质服务

    一对一,服务贴心周到,价格公开透明
  • 快速响应客户需求

    一站式手续办理,完成交易流程
  • 全程跟踪服务

    随时沟通客户,助力通过
  • 专家级指导

    专业的谈判及指导,一对一经纪人
  • 资深服务团队

    专业诚信,优质高效,严格风险把控与告知
  • 平台保障全程服务

    专业顾问一站式一对一引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