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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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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27来源:山东省科技厅点击:返回列表

        一、修订背景

 
       2019年制定的《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9月底到期,为做好创新券政策的有序衔接,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过程
 
       我们广泛征求了各市科技局、科技型中小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省教育厅、司法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并对所提意见建议进行了全部吸收。
 
       三、主要内容
 
      《山东省创新券使用管理办法》共24条,主要内容有:
 
     (一)支持对象。明确本办法所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注册地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合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之间无任何隶属、共建、相互参股等关联关系。同时明确本办法所支持的创业(创客)团队应满足的条件。
 
     (二)支持范围。明确创新券的支持范围是供给方依托科研设施与仪器为使用方提供的科技创新服务,主要包括:研究开发服务,包括工业(产品)设计与服务、工艺设计与服务、集成电路设计、新产品与工艺合作研发、新技术委托开发、技术解决方案、中试及工程化开发服务等。检验检测服务,包括新产品检验、指标测试、新产品性能测试、标准系统定制、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委托分析、委托实验、机时共享服务等。
 
     (三)补助标准。明确对符合规定的科技创新活动发生的费用,给予枣庄、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等 6市和省财政直管县的使用方60%的补助,其他地区40%的补助;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或团队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四)兑付程序。明确创新券每月兑付一次,自科技创新服务完成之日起 6个月内有效。经过使用方线上提出申请、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提出兑付意见、省科技厅确认兑付结果等程序后,原则上每月月底前将上个月申请的创新券兑付资金拨付到使用方。
 
     (五)监督管理。明确省科技厅将对各市和供给方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省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飞行抽查。对创新券使用中有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补助资金或奖励资金等违规行为,依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四、办法主要变化
 
     (一)扩大服务范围。为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支持省内企业使用黄河流域科技创新联盟所属单位大型仪器设备,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二)细化服务事项。进一步明晰支持范围,主要包括研究开发服务和检验检测服务,提高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创新券工作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优化和简化创新券兑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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