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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7-19来源:山东省科技厅点击:返回列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了《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鲁科字〔2022〕7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管理,事关激发创新活力,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为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效益,更好地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我省不断深化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先后实施了“完善科研经费管理19条”“松绑+激励20条”“包干制”等三轮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初步构建起了符合创新规律的经费管理新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进一步优化了资金管理流程,下放了资金调整权限,推动了预算编制精简提效,赋予广大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省科技厅在系统总结前三轮改革经验基础上,重点结合基础研究经费改革实践和经验总结,通过征求意见、部门会商,起草形成了《管理办法》,并会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适用于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面上项目、优秀青年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联合基金及重大基础研究项目。

二是明确责任主体。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推荐单位、依托单位、负责人责任主体,对经费分配、监督、管理、使用等做出具体责任分工。

三是明确项目科研经费分类管理。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面上项目、优秀青年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联合基金项目实施科研经费“包干制”,执行“包干制”有关规定。

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基础研究项目经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按照直接经费、间接经费编制经费预决算。

四是明确结余经费使用规定。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绩效评价和结题验收的,结余经费不再回收,留归项目依托单位继续使用。

五是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突出省自然科学基金计划设立目的和整体实施效果评价。对实施周期三年及以下的项目,结合结题(验收)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期内以依托单位自主管理为主,省科技厅原则上不再组织过程检查、年中绩效监控和中期绩效评价。

六是实行负面清单制。对于出现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依托单位和项目所有参与人员依规依据采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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