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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 | 《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3-6来源:山东省科技厅点击:返回列表

       一、出台背景

 
       为保障省级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省科技厅依托科技云平台建立了专家库,并于2021年1月18日出台了《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鲁科字〔2021〕9号)。《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施行2年以来,省科技厅常态化开展了专家入库工作,专家库管理日益规范,有效保障了项目评审、咨询、论证等科技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近年来,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对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省科技工作更加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家库建设,整合各领域高水平专家资源,为科技强省建设提供更多智力支撑。目前,《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到期。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7章,共25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专家库和专家库系统的定位及建设原则,厘清了省科技厅和专业机构的职责权限。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明确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对入库专家实行分类管理,将专家分为技术研发类、产业管理类、财务管理类和其他类。专家入库主要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专家信息实行定期更新机制,明确不同方式入库专家的信息维护要求。除定期更新外,在库专家可根据个人情况随时登录专家库系统更新本人信息。明确专家出库条件及出库后再次申请入库的时间期限。专家出库后,省科技厅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四章 专家权利与义务。专家有权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建议、结论,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预。专家享有对参与科技活动的知情权以及拒绝活动邀请、获得合理报酬和自愿出库的权利。在库专家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工作,并对本人的意见建议和个人信息真实性负责。在库专家有义务遵守回避制度、保密规定和科研道德与诚信规范,未经省科技厅同意,不得以专家库在库专家名义出席任何活动。
 
       第五章 专家匹配与使用。专家选用采用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专家受邀参与评审、评价、论证、咨询等科技管理工作时,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符合回避情形的,专家应当主动申明回避。
 
       第六章 监督管理。省科技厅严格保障专家库系统和专家信息的安全,并对专家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与监督,专家如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等情况,一经查实,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专家所在单位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对专家信息的审核把关。
 
       第七章 附则。明确了省科技厅具有最终解释权及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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