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立法先行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指明方向
编者按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军号。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部署,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性文件。从即日起,本报特约请相关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对《决定》相关内容进行深度解读,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发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确立了依法治国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科学立法原则,为新形势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指明了方向。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实现科学立法的根本是提高立法质量。按照《决定》的要求,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客观上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支撑保障作用,有赖于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实施,更有赖于高质量的知识产权立法。经过30多年来的知识产权立法、修法工作,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日臻完善。但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要求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新形势,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质量要求。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实现科学立法的前提是保障程序科学。遵循《决定》的要求,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于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知识产权立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法治理念。回首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的历次修改,在贯彻“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上已有良好开端。在此基础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科学立法的体制机制,全面贯彻立法过程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保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工作的科学运行。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实现科学立法的核心是体现内容科学。学习《决定》精神,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设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在内容上体现科学精神,反映时代呼声,注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
与其他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相比,由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具有更强的动态性和适时性。因此,需要根据经济、社会、技术的发展,与时俱进,及时制定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修改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废除过时的法律法规,解释原则性的法律法规,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和针对性。结合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现实需要,当前应加快专利法、著作权法新一轮修改的进程,推动《职务发明条例》尽早出台,让技术创新和文化创作更好地服务于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
科学立法的当务之急,是要在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自身系统性的同时,尽快实现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领域各单行法之间的协调性,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工作,在整体上实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内外部的系统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我们要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抓好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报 作者 许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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