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山东省科技厅、山东银监局、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出台《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大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拓宽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举措。
《暂行办法》共22条,既对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作了细化,提出了具体措施,又结合我省实际,增加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操作规范、贴息和评估补助、创新金融服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等方面的内容,力求政策措施有所创新,内容更具体,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
一是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贴息和评估费补助。《暂行办法》规定,对小微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享受贴息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针对一个企业年度内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为融资而发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给予补贴,按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且单项评估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是规范了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行为。《暂行办法》规定,小微企业与指定金融机构签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后,双方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当质押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和终止时,双方应及时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贷后管理方面,《暂行办法》规定,小微企业以知识产权出质取得的资金,应主要用于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
三是对有关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提出了明确要求。《暂行办法》规定,金融机构负责为以知识产权出质进行融资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建立快速认定、核实、审批、放贷渠道,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贷程序。金融机构应合理设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期限和利率,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打包推荐的批量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应比照同类单项业务的利率给予优惠。
四是为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暂行办法》规定,对小微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成成果转化,且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由省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择优给予扶持。《暂行办法》还规定,小微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金融机构可通过政府设立的产权交易平台等渠道发布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置公告,依法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知识产权,所获价款优先偿还所欠债务,也可协议转让或在产权交易机构挂牌处置质押的知识产权。《暂行办法》还鼓励各市设立相应扶持资金,省市两级共同扶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
科技型小微企业是科技创新最为活跃和最具经济发展潜力的群体,在促进我省科技创新、经济增长与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激发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活力,对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支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其融资难、融资成本高、融资速度慢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由于缺乏固定资产,担保难融资难的矛盾尤为突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为缓解科技型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难”的一项创新业务,科技型企业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2013年以来,省知识产权局通过与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共办理专利权质押70余件,质押融资金额近百亿元,有效缓解了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但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仍然存在融资成本高、知识产权质押处置变现难、政策缺失和运转机制不畅等问题。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支持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强化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加强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制。省科技厅、山东银监局、省知识产权局按照省政府要求,结合落实国家确定的关于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政策,研究制定出台了《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我省知识产权运用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融资功能,帮助科技型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题,规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行为,促进全省科技型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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