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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驰名商标”做宣传将面临10万元罚款
发布时间:2014-5-29
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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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再用“驰名商标”做宣传将面临10万元罚款
根据新《商标法》规定,从5月1日起“驰名商标”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距离新《商标法》实施已经近一个月,市场上是否还有违规使用“驰名商标”的产品。对此,吉林工商局决定,从即日起,利用4个月的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专项检查行动。
本次行动确定的检查重点是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辖区内所属驰名商标企业、大型商超等生产和经营场所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及商品包装;辖区内所属驰名商标企业、大型商超等经营场所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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