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创新与知识产权司法制度改革
知识产权司法体制直接关乎到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科技体制改革的成败,是司法体制改革重要性和迫切性的集中体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技术创新的保障,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导向,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
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上是发达国家向欠发达国家进行技术输出的制度保障,同时也是发达国家以“合法”方式利用欠发达国家特色科技、文化资源的法律手段。所以,一般来说,科技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总是优先发展,然后推向国际和其他国家。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需要或者反对知识产权制度,而是说当初建立的条件不够完备,准备有些仓促,考虑不够周全,经验不够丰富。是在“拿来主义”的基础上构建,在谈判桌上引进的制度。经过30年的发展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根据我国需求,对引进制度进行改革,使其更加符合我国发展的现实需要,成为推进我国科技经济发展的、具有本国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知识产权司法制度的“三十而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了知识产权的重要地位,提出了切合实际的要求,为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开创了一个新的时期,为知识产权司法体制的改革创造了政策前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打破行政主导和部门分割,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条件,完善风险投资机制,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以上内容概括了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功能,目标要求以及司法制度特点和改进方向。这是对多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经验教训总结的基础上,做出的新部署,蕴含着新期望。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30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主要还是处在制度建设阶段,但是这一制度的发挥存在较多问题,制度与现实基础存在差距,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价值没有得到发挥,我国技术创新方式和水平与制度不够匹配。在实际运用中,制度不能最大限度发挥激励创新的作用。
市场不再是辅助作用,而是决定作用。所以技术创新的源动力在市场需求,目标是产业化,达到技术与经济、社会一体化。政府的管理只是严格执法,发挥自己份内的职能作用,没有必要再为了政绩做出五花八门的制度“创新”,实际上阻隔了市场和制度的互动,抹杀了产业化对制度的矫正作用。
我国长期存在的技术成果不能产业化就是漠视市场夸大政府职能的恶果,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可以解决这一问题,那就是将技术创新不再看作是一项由政府为主推动的工作,而是看作是一项通过市场进行的资源配置活动,从创新的源头、动力、产业化、资本化、商业模式等相互之间的内在互动,自我驱动的创新机制。这样,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就要做相应调整,那些照抄照搬的制度就不再适用,要从实际出发,从产业化的终点需要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而不是从概念或某些法系立法原理出发解决问题,因此,知识产权应用性的特征在市场引导下显得更加突出。(知识产权报 作者 马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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