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无线局域网安全专利博弈战的时间困境
作为全球无线局域网安全领域的核心技术之一,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西电捷通)一件名为“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成为了该领域专利博弈战的焦点所在,先后遭遇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索尼公司)和美国苹果公司在华全资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苹果公司)的“挑战”。3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苹果公司对上述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第31501号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的专利权有效。此前,索尼公司曾于2015年针对涉案专利提起过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亦维持了该专利权有效。
核心专利被提无效
目前,全球无线局域网已形成相对统一的技术架构,但安全技术分为两条发展路线:一是美国主导的Wi-Fi,二是我国主导的WAPI(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基础结构)。而WAPI已经成为全球无线局域网芯片的标准配置,目前,支持WAPI的芯片有350多个型号,网络侧设备有4000余款,移动终端设备有9000余款。涉案专利作为WAPI的标准必要专利之一,在政务、海关、金融、电力、医疗、教育等诸多行业获得广泛应用。
针对无线局域网国际标准存在的安全机制的重大缺陷,西电捷通开展了高可信的无线局域网安全技术研究,研发了“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基础结构(WAPI)”安全技术。与传统Wi-Fi安全技术相比,WAPI能够实现终端和网络的对等访问,在双向身份鉴别、防范非法接入、防钓鱼、防中间人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填补了我国在网络安全基础技术方面的空白。
2002年11月,西电捷通就WAPI中的一项核心技术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申请号:02139508.X),即涉案专利。2005年3月,该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同年,该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据了解,涉案专利目前已经在12个国家获得专利授权,具体为:中、美、日、韩、英、法、德、荷兰、瑞典、瑞士、芬兰、西班牙。
2016年4月18日,西电捷通以专利侵权为由,将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和西安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陕西高院)。据悉,该诉讼经过管辖异议申请和上诉程序后,已经确定将由陕西高院审理。
2016年5月10日,苹果公司针对上述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理由包括说明书公开不充分、权利要求修改超范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案件审理过程中,苹果公司不仅提出了众多无效理由,还先后提交各类证据74件。西电捷通则提交各类反证9件,同时对各项无效理由和证据进行了反驳和回复。由于无效理由和证据文件过多,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于2016年10月14日和10月28日进行了两次口头审理。庭审过程中, 除了在涉案专利技术新颖性、创造性等核心问题上展开激烈交锋,双方还就苹果公司证据的提交时间是否超过举证期限、对比文件翻译的异议、苹果公司专家证人在庭审时成为代理人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无效审理厘清焦点
经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3月7日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发明专利权有效。审查决定中对83件涉案相关证据逐项评述,从专利法相关法条的角度厘清全部无效理由,决定全文近5万字。
从审查决定可以看出,该案涉及的证据和理由繁多,并且很多证据是请求人开庭前一周和口审当庭提交,合议组为了使案件得到公正审理,举行了两次口头审理。第一次口头审理主要针对双方提出证据中关键技术词语的译文异议和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无效理由进行审理,厘清本专利对现有技术的贡献、发明构思,并准确界定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方案。第二次口头审理主要针对证据的资格审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无效理由进行审理,确定所提交的证据是否可作为现有技术使用,明晰本专利保护的方案与证据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进而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审查。 该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主要涉及关于证据的举证期限、网络证据公开时间和内容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焦点问题。“对于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节对举证期限做了明确的规定,所述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怠于行使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责任,特别是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的情况下。对于超过举证期限、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才提出的新证据和主张,进行‘证据突袭’的做法并不提倡,这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本案中,请求人提交的很多证据的期限已经超出了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所规定的举证期限,故合议组对相关证据均未予接受。”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关专家指出,“该案的主要争议之一在于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资格审查问题,可以看出审查决定对此做了较大篇幅的论述。对于通信电子行业的专利权无效案件,通常所涉及的无效理由和证据繁多,技术方案较为复杂,双方争议点较多,需要对专利和证据的技术方案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充分调查和研究,该案的两次口头审理和近5万字决定论述正是基于此。”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作出后,西电捷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个决定是公正的,是对我们专利质量的肯定,客观上保障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苹果公司代理人则表示,根据当事人要求,不接受相关采访。
主动维权彰显实力
“标准必要专利是随着工业发展中标准化的建立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而诞生的。尤其是在通信电子行业,如果不设定行业标准,各家企业生产的产品就无法互联互通。而行业中的标准往往又是具有影响力的多家企业商议制定的,考虑到企业自身利益,各家企业在商议制定标准的过程中,都希望把各自企业具有专利权的技术写入标准中。如此,在行业或者国际标准制定完成后,就有多家企业的专利技术进入到标准中,那些记载入标准、在实施中无法绕开的专利技术就是标准必要专利SEP(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李阳介绍。
业内人士表示,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对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提升无疑具有相当大的影响,越来越多的研究逐渐转移到和技术标准有关的范围,目前很多企业在研究开发中将技术研发与标准化整合起来,保证自己研发的关键技术不会因为标准化技术的走向而受到阻碍,对企业来说,只有通过主导标准,控制相关技术标准制定的优势地位,才能够在市场中取得优势的竞争地位。标准必要专利在可专利性判断中同样遵循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授权和确权的审查标准,但相对于一般的专利而言,标准必要专利往往都是一些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性专利,创新难度较大,相应地,这类专利在授权确权阶段都经过了严谨的审核,需要着重考量其关键技术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说明书对保护方案的充分公开、权利要求的边界是否清晰等因素。因此,SEP专利获取难度大、获得授权后转化时间长,在20年专利保护期到期之前,需要分秒必争地与时间赛跑,否则会“赢了官司、输了市场”。“
如今,这件专利的保护期仅剩5年时间,我们在和时间赛跑。基础技术从研发到应用,具有周期长、投入大、回报晚的特点,我们的技术已经被产业界广泛接受,但我们得到的回报却有可能输给侵权和时间。”西电捷通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
涉案专利权属于西电捷通公司,该专利同时也是WAPI标准的SEP。在专利权处于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就在中国销售生产WAPI设备的任何厂商收取专利许可费。”李阳指出,在国内企业频频遭遇涉外诉讼的今天,西电捷通利用SEP专利进行维权,彰显出国内企业同样具有雄厚的知识产权实力。(通讯员娄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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