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2-12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点击:返回列表
原标题:关于“作品”界定、商业秘密保护、商标抢注等问题,这位专家有话说
编者按:近些年,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得到明显提高,“知识产权”日益成为社会热词的同时,也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话题。本文作者对其近年来所关注和研究的“作品”界定、商业秘密保护、商标抢注等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分享,一起来看看吧。
2018年我国大力倡导以知识产权为重要内容的创新文化,鼓励自主创新,打造更多版权精品,推进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和文化强国建设。同时,深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和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得到明显提高。“知识产权”日益成为社会热词的同时,也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话题。
作为一名知识产权研究工作者,我一直秉承严谨的学术态度,日积月累,让我养成了一个无论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都严格要求自己习惯。这些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相信大家有目共睹,于我而言,对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的完善和前沿问题的研究就是责任和使命。现将近年来我所关注和研究的“作品”界定、商业秘密保护、商标抢注等问题的分析与总结分享给大家。
这两年,侵权案件不断发生,人们的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愈加强烈,原创作品逐步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但“作品”的界定范围似乎还有些模棱两可。去年,经过我对各类原创作品的侵权案件研究发现:
第一,作品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物,它的社会作用主要在于记载、传递和保存人们创造的各类信息。因此,建议凡是由人们发明创造出来的包含一定内容的信息都列为作品。这里与所谓的“独创性”和其他额外的条件都没有任何关系。这就像一个新生的婴儿,从他出生的那一刻起,他就是一个自然人,不需要再以必须穿某种衣服才能被认定为自然人一样。
第二,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状况下,一件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几项条件:不能存在侵害行为,不能有侵犯国家、集体、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人们常见的抄袭行为。不能存在直接的或者潜在的社会危害性,除了经济危害性以外,也不能对文化、社会道德、社会伦理、环境、其它生物和生物遗传资源具有危害性。
除了对“作品”一词的思考与概念界定外,在美国经济间谍法和商业秘密保护法的研究中发现,美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是相对较发达和完善的国家,也是世界上唯一建立“经济间谍法”的国家。目前,美国颁布实施的商业秘密联邦法律(国家级法律)共有四部,还有三部全国性的示范法。而我国目前商业和秘密保护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有一条法律条例,这就需要研究和分析美国法律对我国可能有益或者可以借鉴的内容。另一个方面也需要利用出国留学、访学、进行技术交流和开展国际贸易活动的机会了解国外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法律权利及法律流程。
最后,在对我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分析和研究中,经调查发现,一些企业通常在正常注册或使用的一件商标以外,还会注册上百件商标。商标是可贵的资源,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然而恶意抢注国内外知名商标、商号、名人姓名的行为屡见不鲜,同一主体囤积数量多达几百件甚至几千件商标,恶意抢注囤积商标成了一些企业的生财之道。截至2018年,我国国内商标注册量1804.9万件,马德里商标3.1万件。我国商标申请量很大,使用率却较低。这与恶意抢注现象屡禁不绝有关。
恶意抢注商标行为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恶意攀附他人商誉、抢注较高知名度商标的申请;二是大量抢注通用名称、行业术语等具有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意图的商标申请;三是申请注册名人姓名商标等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商标申请;四是针对同一企业的恶意反复抢注、连续抢注的商标申请。此外,恶意抢注倒逼守法企业注册大量防御性商标。由此造成恶性循环,申请量虚高不下。针对此类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已陆续对1.6万多件商标注册申请做出驳回决定,今后,还将对商标注册各环节进行更加严密的监测,在审查、异议、撤销等各环节从严审查、坚决遏制和打击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等非正常申请行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侯仰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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