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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0来源:青岛市科技局点击:返回列表

 青岛市“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19〕49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发〔2020〕18号)文件精神,推动“政产学研金服用”融合发展,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助力科技引领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市“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共同体”)主要是指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体作用,探索创新创业新模式,促进“政产学研金服用”各要素集聚,实现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企业孵化、产业提升等各功能有机聚合的新型组织。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导向、统筹布局、权责统一”的原则,围绕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和重点新兴产业培育,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创新创业共同体打造成我市产业提质升级的新引擎,综合性、开放性、高端化的重大创新平台。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创业共同体规划布局,支持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对后期不符合建设条件和要求的创新创业共同体进行调整,对创新创业共同体进行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会同市财政局给予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补助。
第五条  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创新创业共同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支持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资源支持创新创业共同体发展,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工作。
第六条  创新创业共同体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建设,依托建设单位分为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牵头单位应为行业领域内具有引领地位的头部企业等,主要负责牵头组建创新创业共同体组织机构,明确各方职责;统筹参与单位共同为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牵头研究制定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运行实施方案、提出建设申请,并组织推进实施。参与单位应为在“政产学研金服用”某要素领域内具有领先地位的独立法人机构,能够为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提供要素领域支撑。
第七条  申报创新创业共同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托建设单位须为青岛市内注册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独立法人机构,创新能力强,资金来源相对稳定。
(二)产业方向明确。创新创业共同体服务的产业应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现代海洋、新能源新材料等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推动产学研各要素协同创新。
(三)体制机制创新。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用人机制、明确的利益共享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能有效调动产业、人才、科研、金融资本、科技服务等各类创新资源,协调各方共同支持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
(四)功能特色鲜明。集聚“政产学研金服用”各类创新要素,在关键核心技术研究、高端人才集聚、企业孵化培育、创新创业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集聚提升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
(五)基础条件坚实。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投资能力,资金来源相对稳定。具有满足创新创业共同体发展需要的科研办公场所和科研仪器设备、孵化载体等条件。具有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科研人才团队和专业化的科技、产业、金融等服务人才团队。
第八条  市科技局发布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指引,区市及有关单位做好组织推荐,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现场考察论证等工作,对拟支持建设创新创业共同体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创新创业共同体,市科技局发布支持建设通知。
第九条  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期内,在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依托建设单位按照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市、区两级对支持建设的创新创业共同体进行奖补,奖补额不高于依托建设单位的自筹资金,具体金额结合年度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情况统筹安排。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结合区(市)资金支持情况,根据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目标绩效,最高奖补不超过2000万元。
第十一条 在政策实施期内,除普惠性政策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牵头单位不重复享受科技政策和有关项目支持。
第十二条 根据共同体功能定位,经过3年左右建设期,将共同体打造成解决产业发展瓶颈问题,突破重大关键技术,推动重大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培育壮大新型产业,引领产业转型升级,拉动产业集群崛起的新型组织。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建设期内的创新创业共同体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创新创业共同体补助支持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创新创业共同体资格,停止拨款,收回前期奖补资金。
第十四条  鼓励创新创业共同体申报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对我市单位、机构等认定为山东省创新创业共同体,评估优秀的,在各级科研项目、科技奖励、企业培育、人才团队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和推荐。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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