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加强行政裁决工作,发挥行政裁决工作“分流阀”的作用。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有限以及专利侵权审判周期长,都不利于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对于专利纠纷案件的处理,我国实行的是符合国情的“双轨制”,即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因此,发挥好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分流阀”的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专利侵权诉讼的具体情况
专利侵权诉讼面临积案量大、难度大、专业性强、审判周期长等诸多问题。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数量来看,2015年至2018年,地方法院受理专利民事案件三年来保持30%左右的增长率。据了解,2018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收结案数量均同比增长29%。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专利案件的法官的人均未结案达到200多件,案多人少的矛盾严重。专利案件涉及技术范围广,且技术一般比较难。按技术领域分类,一般采取国际专利分类表,国际专利分类表共有6.4万多个条目。专利案件需要查明大量技术事实,并对技术方案进行深入研究比对。复杂的技术事实还需通过勘验、鉴定等辅助手段才能查明,而且案件审理周期普遍较长。
专利侵权诉讼还面临着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及创新水平等风险。对于创新型企业而言,其价值创造的来源是技术的创新和市场的发现,故需要专利保护制度为其构建一个更加良好的创新秩序。因此,专利侵权审判周期长,不利于确保社会公众的长远利益。
对于市场周期较短的产品,经过3年至5年,市场环境已经发生了变化,权利人即使打赢官司,也基本失去市场。如果专利保护不能体现“快、准、实”的特点,那么必然会影响创新主体进行技术研发的积极性,影响我国的创新水平。
行政裁决存在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要求:“有关行政机关要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这一系列部署和要求为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引。
现行专利法第六十条的具体规定给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在解决特定专利侵权纠纷方面具有效率高、程序简、成本低等特点。
从效率上分析,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可最多延长不超过1个月,即行政机关处理专利案件,必须在4个月内结案。
从程序上分析,专利侵权行政裁决案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并受理后,由专利行政部门向双方转送文书,择期进行口头审理等程序,相关专利行政部门随即作出侵权与否的行政裁决决定,程序简便。
从成本上分析,目前法律尚未授权专利行政机关可以进行判决赔偿,被侵权的专利权人到行政机关来寻求救济不用缴纳受理费。再者,由于程序简便能有效降低救济成本。
行政裁决执行中的问题
从目前的执行情况来看,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定位不明确,优势没有得到体现。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专利行政裁决程序未做详细规定,两者职能分工不能各有侧重,行政保护的优势不能充分发挥,行政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
二是行政司法衔接制度不完善,造成资源浪费。依据现行专利法,专利行政部门如果认定侵权成立,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不成调解协议,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形成“一事两诉”,不但造成资源的双重浪费,而且延长了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周期。
三是专利侵权行政裁决的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从专利侵权判断的专业性来看,专利侵权判断的确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经过程序后,最终需要作出认定专利侵权事实是否成立的行政裁决决定,行政裁决书体现工作成果,是公正与效率的载体,它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质量。
建立行政与司法的衔接
从当前的实践需求和总体部署出发,通过立法、修法进一步明确行政保护的侧重点,建立专利行政裁决与司法程序等其他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衔接协调,并加强相关制度建设。
一是建立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告知制度。对于能够通过专利侵权行政裁决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时,可以告知行政裁决渠道供当事人选择。
二是加强专利行政裁决调解工作。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机关裁决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机关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及时作出裁决。
三是共同搭建“一站式”专利行政纠纷解决服务平台。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等可以整合资源,探索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
四是提高从事专利侵权行政裁决工作的准入门槛。对从事专利行政裁决人员的专业背景及从业年限进行具体规定,比如要求从事专利行政裁决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法学和自然科学的双重专业背景。
除制度建设外,还应以提升我国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提高我国创新水平、节约行政司法资源为共同目标,探讨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作机制,进行共同研讨研究,共建统一标准。
一是顺畅司法、行政衔接。建立长效的管理与监督机制以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实现行政、司法纠纷解决模式之间的良性互动。对专利行政裁决机制扶持与监督,逐步实现专利行政裁决制度成熟和完善。
二是统一审判标准。为减少在后续程序中不必要的分歧,人民法院和专利行政机关应加强沟通,统一对相关法律、规则的认识,交流类型化案件的办理经验、做法,确保专利纠纷行政裁决能够得到有效的司法支持。
三是加强人员交流。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加强法官与从事专利行政裁决人员的沟通交流,建立常态工作交流机制,畅通信息交换渠道,互相学习、互相借鉴,构建良性、和谐、健康的关系。
四是共享相关数据库。司法机关及地方专利行政机关可接通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库专线,同时,也授予专利行政机关查阅人民法院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的权利,加强资源共享。(郑晶晶 作者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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