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9-8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点击:返回列表
从我国首件声音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并被核准注册,到我国首起声音商标注册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自2014年我国正式开启声音商标的大门以来,腾讯、酷狗、恒源祥、泸州老窖、中央电视台及“网红”主播李佳琦等纷纷将自身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声音申请商标注册,但目前获准注册的声音商标却寥寥无几,关于声音商标的审查引发了业界广泛关注。
声音商标为何多被驳回
2013年8月30日,我国对商标法进行第三次修改时,删除了商标构成要素必须属于可视性标志的要求,明确规定声音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得任何能够发挥商品或服务来源识别作用的标志都有可能作为商标获准注册,从而拓宽了商标类型的范畴,为更好地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的良好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大的可能。
“声音商标是由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如一段乐曲)、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黄义彪日前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与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等传统可视性商标不同,声音商标是从听觉的角度帮助消费者对特定来源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区分,构成元素的差异导致对于商标的识别方式除传统的视觉识别之外增加了听觉识别的方式。
据了解,在我国第三次修改的商标法开始施行当天即2014年5月1日,便出现了105件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截至今年8月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公开申请注册信息的声音商标有700余件,其中仅有30余件被核准注册。
为何诸多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能获得核准?
记者查阅目前中国商标网上已公开的30多份驳回复审决定书及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公开的70余份判决书发现,相关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系因相关声音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声音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通过使用取得了具有商标识别作用的显著特征,属于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作为我国首件提交注册申请并通过初步审定且被核准注册的声音商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的声音商标注册之路历尽波折,从筹备提交申请到被核准注册历时长达31个月。在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提交该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后,商标局要求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证明该声音商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使用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显著特征。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围绕该声音商标本身的创作主旨与理念、所要表达的意义、曲谱的乐理分析、关于该声音商标的使用证据及声音标识的影响力等进行了3次补正,向商标局累计提交了317份音频、书面材料及50余份第三方收听数据调查报告等大量材料。
无独有偶,作为我国最早提交声音商标注册申请的企业之一,自2014年5月至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酷狗公司)针对“酷狗”音乐播放器软件及硬件启动时的问候语“hello kugou”累计提交了30多件声音商标注册申请,但其注册申请大多被驳回,仅有4件被核准注册。根据中国商标网上公开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显示,其声音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原因系不具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通过提交大量使用、宣传证据及调查报告等材料,酷狗公司的相关声音商标被认定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经过长期使用已与其建立起特定联系,获得了区分相关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最终获得初步审定并被核准注册。
显著特征是关键所在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综合考虑构成商标的标志本身的含义和呼叫及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及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黄义彪表示,与传统商标一样,作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声音也不得与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具有密切关联,亦不能是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声音及仅描述商品或服务功能、型号、特点的声音。
“对于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判断,主要涉及识别性、区别性、易辨性3个方面,除应遵循对文字、图形等传统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的基本判断原理、标准与规则,即考虑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及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外,还应结合声音的时长及其构成元素的复杂性等因素,综合考察其整体在听觉感知上是否具有可起到识别作用的特定节奏、旋律、音效,从而对其可否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作出判断。”黄义彪表示,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内容、消费对象、质量、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声音,如将钢琴弹奏声申请注册使用在乐器商品上、狗吠或猫叫声使用在宠物饲养服务上、一首完整或冗长的歌曲或乐曲、行业内通用的音乐或声音、简单的音调或旋律等,均缺乏具有识别作用的显著特征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本身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商标显著特征,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判定某件标志是否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公众对该标志的认知情况、该标志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实际使用的时间和方式及同行业使用情况、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量和营业额及市场占有率、使用该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情况及覆盖范围及使该标志取得显著特征的其他因素。”黄义彪表示,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并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并说明以何种方式或者在何种情形下使用该声音商标,如在打开、关闭或使用商品过程中使用,在开始、结束或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在经营或服务场所使用,在公司网站上使用,在广播、电视、网络或者户外等广告宣传中使用等。
“与文字、图形等要素构成的传统商标不同,声音商标的识别性需要使用事实和使用效果加以证明,其识别性判断主要在于社会公众是否会将其作为商标看待,并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相联系。”黄义彪指出,在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中,通常没有将声音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的经验和习惯,不会将某一声音自然地认知为商标,某一声音只有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才可能使公众将其与某个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相联系,即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需经长期使用才能获得显著特征,申请人在提交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时应提供使用证据,并就声音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特征进行说明。(本报记者 王国浩)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