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概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从科技成果转化定义可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基本上属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政府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并提供相关服务推进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需要了解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资产管理。
企业取得科技成果资产,无非来源于以下两种途径之一:一是通过研究开发取得;二是通过受让、受赠等方式取得。前者是原始取得,后者是继受取得。《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这里的“成本”分两种情形:如是自主研发取得的,是指研发成本;如是受让取得的,是指购买成果的成本。所谓“初始计量”是指在会计处理时的入账金额,即无形资产的原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基于此,企业的研发活动分为研究活动与开发活动两种类型,而且一般存在先后次序,即先进行研究,再进行开发,因而分处两个阶段。
划分研究与开发阶段的意义在于会计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八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即对研发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
2、自行开发技术的无形资产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对资本化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该准则第十三条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开发阶段的支出总额都可以结转为无形资产;如果在结转为无形资产之前已经费用化的,不能再转为无形资产。
开发费用资本化处理,除满足该准则第九规定的五个条件外,还需满足该准则第四条规定。该准则第四条规定,“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科技成果资产与研发费用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下:
如果研发费用全部进行费用化处理,则科技成果资产原值为0,即不体现为科技成果资产。
如果开发费用全部进行资产化处理,则科技成果资产=开发费用支出总额。此时,科技成果资产的计税基础=开发费用支出总额。
如果有部分开发费用进行了费用化处理,这部分费用不能结转为无形资产,则科技成果资产く开发费用支出总额。
4、企业购买科技成果的资产管理。《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企业购买科技成果,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转让。企业受让高校院所或其他企业的科技成果,可将企业支付的价款、税费,以及为取得该成果支付的评估费、中介费、交易手续费等费用总额,计为该成果的资产。
(2)许可。企业从高校院所或其他企业获得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应该以企业支付的使用费、税费,以及为取得该成果许可使用权而支付的评估费、中介费、交易手续费等费用总额,计为该成果的资产。
企业以许可方式取得科技成果使用权,虽然支付了费用,应该计入成本,但该成果的使用权在许可使用年限内可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资产的属性,因而也是可以计入无形资产的。
(3)作价投资。企业从高校院所或其他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取得了该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应该以该成果的作价投资额、税费,以及为取得该成果的投资而支付的评估费、中介费、交易手续费等费用总额,计为该成果的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以获得该科技成果的成本作为初始计量,即为该成果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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