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办APP并上架精心制作的
独家唱歌教学课程
不料却在其他平台遭遇“被盗版”
甚至被卖出“白菜价”
公司转而向法院起诉
要求侵权人下架视频并赔偿损失
近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
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侵权纠纷
双方达成和解
事情要追溯到去年1月,艺文公司创办并运营了一款名为“某学”的唱歌教学APP。为了保障课程质量,公司高价聘请了知名歌手作为教学顾问来录制视频。整个过程中,艺文公司申请了“某学”的第41类商标,并在视频中使用了“某学”标志进行署名,确保课程的原创性,随后该课程仅通过“某学”官方平台以1998元/30课时的价格独家售卖。
不久,艺文公司意外发现某电商平台上一家店铺也在出售自己的课程。消费者仅需花费6.8元,就可以获得这套课程视频的百度网盘版本。艺文公司通过平台申请维权并联系店铺负责人下架视频,随后将店铺负责人林某诉至法院,认为其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并销售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以极低的价格销售,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要求下架全部视频并赔偿损失3万元。
审理过程中,林某承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但是表示没有意识到法律风险和后果,自己售卖的金额远低于索赔金额。主审法官朱婷婷充分了解案情后,向林某郑重解释了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言明艺文公司对于其创作的课程作品享有著作权,林某未经艺文公司许可通过其经营的店铺销售涉案课程视频,其行为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侵犯了艺文公司对案涉原创课程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林某下架店铺所有涉及艺文公司的商品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官提醒
随着近年在线教育迅猛推广的同时,网络课程成为了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由此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侵权人通过录屏、技术破解等形式,部分公司的课程资源被“搬运”至电商、二手交易平台兜售,给相关权利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在此,法官提醒享有权利人,在遇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重视保存和搜集权属证明
权利人维权的基础是要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无论该著作权是基于创作的原始取得,还是基于授权或转让的继受取得,证明权属均是权利人的第一要务,因此,作品实物、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底稿、合同、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重要材料,均可能起到证明权属的作用,权利人在取得著作权时,要重视保存和搜集相应的权属证明。在线上教育行业中,课程视频的著作权通常归属于相应的教培机构,在实务中建议提供教培机构的版权声明、与原作者之间的著作权归属协议、独家合作协议等来证明权属问题。
2、固定侵权证据
固定证据同样是维权非常重要的一环,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下,电子证据可能随时灭失,若权利人未能及时有效地固定证据,可能会导致日后在维护自身权益是缺乏必要的证据支持。因此一旦发现侵权,权利人应第一时间将侵权证据固定。对于视频课程数量繁多且单位时间长等情形下发生的侵权行为,可取的做法为:在全面浏览课程内容的基础上,取证保留关于课程时长、课程数目相关的证据,并且在内容上节选突出原作者独创性的关键部分,以凸显该课程视频所凝结的抽象劳动力与价值。
3、赔偿损失额的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在转载售卖课程视频侵权类案件中,权利人往往难以证明其实际损失,即使充分证明销售额下降、收益下降等因素也难以证明其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因此,被侵权人在充分证明销售情况的基础上,可重点对侵权时间之长、课程涉及范围之广、原课程价值之高、被告主观恶意之大等方面对侵权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加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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