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想获得某件商标的专用权,申请人最先想到的便是提出商标注册申请。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商标数据库体量逐渐增大,想要获得商标专用权变得难上加难。于是,部分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引证在先商标驳回时,如果通过调查发现在先商标没有使用痕迹,会针对该件商标向商标局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可以清理闲置商标,激活商标资源,督促商标权利人将注册商标积极投入使用,抑制“注而不用”的现象,打击商标囤积行为,有利于维护健康的经济秩序。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商标权利人应注意留存商标的使用证据。当权利人因其他原因而不能将商标投入使用时,可及时许可或授权他人使用,以免造成商标“冬眠”。使用是商标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商标专用权的“金刚罩”。
当商标注册人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时,应明确的是,如果放弃答辩机会,则等同于放弃了该商标的专用权,商标局会因注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未举证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作出撤销该商标的决定。所以,商标注册人应当及时进行答辩,答辩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注意《通知》中两个时限的要求
一是提交证据材料的时限,是指商标注册人应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答辩;二是证据材料中商标使用的期限,是指证据材料所体现的该商标使用的时间在《通知》规定的起止时间范围之内。切勿因理解有误而错过答辩的期限或提交期限以外的使用证据而导致商标被撤销。
二、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规定要求
权利人的商标使用行为应当是规范、真实、公开、合法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客观真实的,所体现的使用行为应是商业活动中面对相关公众公开、合法的使用,所使用的地点应在《商标法》效力所及的地域范围之内。材料中应显示出被撤销商标的商标标识,未改变商标主要部分及其显著特征,且该商标应使用在被申请撤销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商标使用的主体应当为商标权利人或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三、所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形成证据链
以商品商标为例,一份完整的撤三答辩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答辩材料中主体与注册人清晰的关系证明,权利人身份证明文件,商品生产环节、销售环节、推广环节的证据等。具体举例来说,用来表明答辩材料中主体与注册人的关系的证据包含许可或授权合同、关联公司证明、商标转受让人、合作协议等;权利人身份证明包含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商品生产环节的证据包含商品生产准备的证据材料、原料购买合同及票据、委托加工合同及票据、包装加工合同及票据、产品说明书、质量检验报告、商品及包装照片等;商品销售环节的证据包含店铺租赁合同及票据、运输仓储合同及票据、销售(经销、联营、加盟等)合同及票据、转账记录、银行对账单、实体店铺信息、网络平台的销售或评价记录、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原产地证明等;商品推广环节的证据包含广告宣传合同、票据及广告成品信息、展会参展合同与票据以及展会照片或视频、媒体报道、产品获奖证书等等。
四、自行答辩的,注意保持通讯畅通
商标权利人应按照上述内容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充分准备,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商标权利人自行答辩的,现名称地址与商标注册登记的名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并在证据材料中予以说明,以防收不到商标局发出的决定书等文件。
五、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答辩的,应认真甄选代理机构
如果商标权利人选择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答辩的,应对代理机构认真甄选后进行委托。选择经验较丰富、专业性较强、服务质量有保障的代理机构。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商标权利人应当注意收集、保存商标使用的证据文件。撤三答辩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勿通过伪造、变造等手段提供虚假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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