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超市、小商店商标侵权案频频发生,原因在于品牌公司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而销售者主体知识产权意识还很淡薄并对侵权法律知识也比较欠缺,并且这类案件多以超市、小商店被判侵权赔偿告终。我们来看几则相关案例:
案例一:超市卖2双袜子赔六千
刘某在济南开了一家小型超市,让他想不到的是自己25元卖了两双袜子,被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最后赔偿了六千元。原来,刘某所售的袜子并非浪莎公司生产,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所售袜子的包装与浪莎公司的外包装相似,并且在其外包装上擅自使用了原告浪莎公司核准注册的“浪莎”商标,他的销售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浪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侵权,故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浪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案例二:因5毛一支的“中华”铅笔,超市老板被索赔16000元
2020年3月7日,丽江福慧路一超市的老板收到了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传唤的事由是“侵害商标权纠纷”。开店这么多年,他从未想过自己会因为一支小小的铅笔而卷入官司,其被起诉的原因是“中华牌”铅笔的所有人通过委托调查,发现他的超市销售假冒的“中华牌”铅笔。“中华牌”铅笔厂家要求超市老板立即停止侵犯“中华”牌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商品,并支付侵权赔偿、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16000元。
案例三:一超市侵权“六神”商标,赔偿10000元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六神”品牌系列化妆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现被告三亚海棠湾南某丰超市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此,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116603 号六神注册商标专用权,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最终经法院审理及主持调解:被告三亚海棠湾南某丰超市保证停止并不再实施侵犯六神商标权之行为,并赔偿原告10000元。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有人认为:超市老板很冤,毕竟其不是源头,为什么不打源头打终端,为什么品牌商不去找那些制假的厂家和批发商呢;也有人认为:不管怎么样,超市,小商店售假是事实,不能因为其主观无知而掩盖其行为的违法性;另外还有人质疑有的品牌商是否存在以“打假”的名义来“牟取暴利”。
不管别人怎么理解,如果你是超市或小商店老板,一定要认清以下两点:
什么是商标侵权,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商标侵权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显然,超市或小商店老板的行为符合上述第三款的规定。
如果自己的行为确实构成侵权,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以上为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对此规定的相应的免责条款。看来,超市或小商店老板想要进行合法来源抗辩来免责,一是需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施以一般注意力自己未能发现销售的为侵权产品,二是能提供出侵权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比如进货渠道,进货方式,合同发票,且提供的证据与产品一一对应。若做不到以上两点,就需要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
由此提醒各超市或小商店经营者,一定要规范进货渠道,必要时查看商家品牌授权资质,及时索要票据,并进行留存保管,以便遇到侵权纠纷时,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来源抗辩权,尽可能地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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