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开发出一种新技术后,企业经常会有一种困扰,是申请专利呢?还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呢?
我们先来看看专利和技术秘密的区别。
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的一种,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的技术信息是指技术秘诀、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技术数据、化学配方、制造方法、技术资料、技术情报等。
专利: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后意味着专利技术会被公开。
可见,技术秘密具有秘密性,而专利具有公开性,专利是以公开换取保护。
因此,技术上十分先进,在相当长时间内都难以被竞争对手破解攻克的技术成果,不妨采取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 比如可口可乐的配方。但是,技术秘密因保密措施不当被泄密或者被人使用反向工程破译后,就会成为公开技术,失去价值,此时也不能再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了。
而对于更新换代较快、别人通过反向工程能够获知的技术,建议以专利的形式保护。显然,目前大多数的技术更适用于申请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而且专利与技术秘密相比,具有独特的排他性,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
既然专利是以公开换取保护,那何为公开充分呢?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2.1.3节对“能够实现”进行了诠释:“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下面结合案例进行分析,避免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文本时因公开不充分而被驳回,同时提供一些答复时的启示。
案例一:
CN1155981A公开了一种通过气味引诱苍蝇的苍蝇诱饵,含有下述物质茹桂,马蹄香,食苍草,回心草。
审查员:认为上述物质中的“马蹄香”不具有确切的含义,从而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申请人:提供了《中药大词典》中“马蹄香”的具体含义,证明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但是,该词典中“马蹄香”一词对应7种不同的药用植物,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以及现有技术无法得知具体是哪种药用植物可用于解决本发明的技术问题,从而无法实现本发明。因此,说明书仍然公开不充分,该案被驳回。
启示:申请人接触一些中草药名称时间比较久,容易认为想当然是常见的。在撰写申请文本时,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应该把自己当作产品的设计人员,写明每一种组分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是否为已知物质以及是否唯一。
案例二:
CN101019647A公开了一种降血压的保健品:
但是,说明书中没有记载该保健品的效果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信上述药物组合后必定具有降血压的作用,更无法确信其必定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该案被驳回。
启示:对于新的化合物或者药物组合物,应当记载其具体用途或药理作用,同时应当记载其有效量及使用方法,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因此,申请人或者代理人还应该把自己当作产品的测试人员,写明具体的测试步骤以及测试结果。
但是,有些看似“公开不充分”的问题也是可以通过后期答复克服的,没必要慌张哦!下面结合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案例三:
该申请的说明书中公开的技术方案涉及含氧气体和含烃气体。
审查员认为,由于说明书中没有公开含氧气体的氧气含量或比例以及含烃气体中的烃含量或比例,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实现该发明。
首先,单独的氧化和还原反应是本领域众所周知的,并且很容易实施。
其次,该申请的技术方案旨在应用化学领域最公知的氧化还原反应来调节封闭空间中空气的热量和二氧化碳浓度,其改进不是氧化和还原反应本身。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或者通过简单实验就能够很容易确定所使用的气体含量或比例。鉴于这些理由,不需要在该申请说明书中对气体含量或比例进行限定。最终,该案获得了授权。
启示:如果说明书中未公开的内容不是该申请的发明点,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现有技术确定实验内容,那么未公开的实验内容也能够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结论
在较长时间内难以被竞争对手破解攻克的技术成果,建议作为技术秘密保护;而对于更新换代较快、别人通过反向工程能够获知的技术,建议以专利的形式保护。
充分公开是专利授权的必要条件,申请人和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文本时应注意克服说明书中组分名称、产品效果等公开不充分的缺陷。
在答复有关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时,可以充分考虑现有技术的整体教导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从而找到答复突破口。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