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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赔500万!6件“特斯拉”商标被认定驰名商标

发布时间:2023-2-27来源:知产力点击:返回列表

       近日,广受业内关注的特斯拉VS特斯拉啤酒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一审有果。

 
     【案件名称】
 
       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诉中饮食品有限公司、广东中饮食品有限公司、糖玖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
 
      (2021)沪73民初551号
 
      【案情简介】
 
       特斯拉有限公司是全球电动汽车行业的领导者和开拓者之一,在中国设立了400多家关联公司及分支机构,其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涉案商标并获得授权,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原告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系特斯拉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经授权在中国境内依法享有特斯拉有限公司全部的知识产权,并有权就在中国发生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事宜提起民事诉讼。
 
       原告发现,被告中饮食品有限公司(下称中饮公司)、广东中饮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广东中饮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特斯拉”苏打酒、“特斯拉”啤酒、“特斯拉”原浆等产品、产品包装及产品宣传上使用了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和高度近似的标识,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特斯拉公司的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权,中饮公司、广东中饮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被告糖玖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法院观点】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等;(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三)该商标的宣传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本案中,特斯拉公司6件涉案商标一直组合使用在特斯拉汽车、产品用户指南、充电桩、销售门店招牌、展会展台及官网网络宣传账号中。特斯拉公司提交了大量对涉案商标商品的销售、宣传、获得的荣誉、获得的司法行政保护等证据,足以证明特斯拉公司的6枚涉案商标经过持续、广泛的宣传、使用,在第12类电动汽车、电动运载工具、汽车商品上已为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属于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本案中,中饮公司、广东中饮公司共同实施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销售、招商宣传行为。被诉侵权瓶装苏打酒上使用“  图片”、“特斯拉”、“TESLA SODA”、“特斯拉®TESLA MOTORS”等标识;罐装苏打酒上使用“图片”、“特斯拉TESLA SODA”、“特斯拉®TESLA MOTORS”等标识;罐装啤酒上使用“Tesla”、“TESILA”、“特斯拉”、“图片特斯拉”、“图片”特斯拉®TESILABEER”等标识。在宣传过程中除使用前述标识外,还是用了十几种组合标识,如“特斯拉TESILA”、“特斯拉TESLASODA特斯拉苏打酒”、“特斯拉TESLA MOTORS特斯拉苏打酒”、“图片特斯拉TESLA MOTORS 苏打酒”等等。前述被诉标识与特斯拉涉案商标基本相同或近似,结合被诉侵权标识组合使用,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认为与特斯拉涉案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且在实际中已经产生了混淆、误认的后果。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属于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特斯拉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行为,不正当地利用特斯拉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误导公众,构成商标侵权。
 
       中饮公司、广东中饮公司主张其系依法使用注册商标。对此法院认为,首先,中饮公司受让获得的“图片”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2类啤酒,其仅在部分被诉侵权瓶装苏打酒瓶身背贴上使用了该标识,且苏打酒产品并不属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中饮公司、广东中饮公司超范围使用行为并不属于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其次,关于中饮公司通过其股东的母亲批量在32、33类申请继而由其受让的与特斯拉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其同期受让的案外人注册的与特斯拉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这些商标申请或受让之时,特斯拉涉案商标在第12类电动汽车等商品上已经属于驰名商标,被告明知涉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仍申请、受让前述商标并使用,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其目的均是为了掩饰前述其实施的涉案商标侵权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中饮公司、广东中饮公司属于国际顶尖品牌有限公司,结合被告“特斯拉苏打酒品牌,品牌总策划——国际顶尖品牌有限公司,立足全球视野,创造顶尖品牌”的宣传语,以及海报上使用特斯拉汽车形象等宣传行为,易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该产品与特斯拉汽车产品具有同样的商品品质、质量、符合时尚潮流等特征,具有攀附特斯拉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提升自己竞争优势的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认定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结果】
 
       综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1)特斯拉涉案商标属于驰名商标;(2)中饮公司、广东中饮公司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3)被诉侵权产品于2019年7月推出,生产、销售数量多、销售范围广,涉及拼多多、淘宝、超市及大量酒吧;(4)被诉侵权产品招商宣传范围广;(5)被诉侵权产品利润率较高,以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确定中饮公司、广东中饮公司赔偿特斯拉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万元,并在《法治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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