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商标异议,就是别人申请的商标和你的商标(或你的商号、产品名称)很像,这样有可能会损害到您的权利,因此可以提出异议。
而之所以会有“商标异议”,是因为全国的商标统一在北京由国家商标总局审查,每年的审查量非常大。审查员只负责审查已有商标的近似性和显著性等,根本不可能了解每个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因此,就会出现商标抢注。
此外,由于商标是分类审查,各类之间有的产品非常接近,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也会产生商标异议。
商标异议有其法定期限,就是商标公示的那3个月。在商标局网站上的商标公告上可以查询。
可以提出商标异议的人称为“商标异议主体”,主要是和该商标有关的“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什么情况下应当提出商标异议?
一、自己没注册而被他人抢注
有些公司商标意识较弱,虽然扎扎实实经营了十几年,却没有去注册商标,反而被他人抢注了,这样原权利人的品牌就会遭受巨大损失。这种情况在餐饮行业屡见不鲜。
二、自己已注册但被他人抢注其他类别
某公司是生产牙膏的,已经在第3类注册商标,而且现在已经有一定知名度,可是就有人在第21类申请了同样的商标来做牙刷,因为商标的申请只要不同类就不冲突,所以可以获批。这就极有可能误导消费者,而且如果牙刷质量不过关,也会影响原来牙膏公司的信誉。
三、自己已注册但被他人进行混淆
还有一些人根本就是以混淆为目的来进行注册。山寨名牌的例子不胜枚举,从“某某”到“新某某”、“小某某”…可以玩的花样太多了。或者在原有商标的汉字上做文章,如:“大”和“太”等。这都会对原权利人的品牌产生影响。
因此,遇到这三种情况,要及时进行商标异议。
《商标法》中所涉及的条款:
第十三条第二、三款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异议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通常会请有经验的商标代理及法律顾问来做,涉及资料的收集、整理,答辩。所以平时在使用商标时,要主要留下记录,这都可以成为答辩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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