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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狗”异议“酷客狗KUKEGOU及图”成功

发布时间:2023-6-29来源:商标圈点击:返回列表

       近年来随着电商的崛起,行业中流传着那么一句话:流量就是金钱!那么蹭品牌、蹭流量就成了一些企业和个人的小操作,因此产生的侵害商标权诉讼也愈加常见。
 
       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是商标再受到侵害后做的一项维权保护措施,比如:“贵阳老干妈”诉“湖南老干妈,“茶言悦色”诉“茶言观色”,“红星二锅头”诉“北京二锅头,等诸多案例。
 
 
       不同于被侵权后诉讼维权,商标异议也是一种商标自我防御保护的优选方式之一,相比诉讼更加节省人力、物力和大量的时间。
 
       前不久,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常熟盾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5期《商标公告》第55475151号“酷客狗KUKEGO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商标认为:
 
       被异议商标“酷客狗KUKEGOU及图”指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办公室用打卡机;电子公告牌;智能手机用壳;便携式媒体播放器;放映设备;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电池;电子芯片”商品上。异议人一: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416963号、第40727767号“酷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人脸识别设备;联机手环(测量仪器);电插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078408号“酷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等。双方商标部分指定使用商品具有相近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的“酷客”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商标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二: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966877号“酷狗”、第28426366号“酷小狗”、第15001121号“酷狗音乐”、第19414911号“KUGOU”,引证申请在先的第54051984号“爱酷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步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具有相近的功能用途,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高度接近,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二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缺乏事实依据,商标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55475151号“酷客狗KUKEGO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相对于提起侵权诉讼,商标异议是极具商标防御措施的一种方式,但这也对商标持有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有着很大的考验,如能有一个长期陪跑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相伴,对自有商标的布局、防御、管理是最佳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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