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当事人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店铺门头,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依据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1月1日施行的《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第十七条“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应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后果、主观过错等因素,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鉴于当事人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店铺门头上的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在县域3户提供同类服务的市场主体中,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才是品牌连锁店,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品质上更有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的规定。经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减轻行政处罚申请的理由第二、三条予以采纳。综合本案事实,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认真整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2022年10月10日施行)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自2013年《商标法》修订后,驰名商标作为保护商标不受侵害的事由,已摆脱荣誉属性,回归商标保护本质,遂禁止将驰名商标作为荣誉,在产品包装、店铺装潢、产品广告等物料上进行宣传。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和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该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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