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青财经委发〔2023〕3号)等文件精神,提升我市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水平,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以下简称赋能中心)的评选认定、运行管理、评估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赋能中心是指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数字经济相关企业等独自成立,或联合具有相关赋能实力的智库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共同成立的,围绕全市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需要,为我市企业提供数字化诊断咨询服务、转型生态产品设计、行业解决方案编制等服务的组织。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四条 赋能中心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认定工作。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等事项。
第五条 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功能区经济发展部门是辖区内赋能中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区、市主管部门)。赋能中心申报单位向各区、市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报书。申报书应载明申报单位自身优势、相关工作基础、服务方式及拟赋能的重点产业领域、路径、工作计划及赋能中心建设规划等。
第六条 各区、市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择优向市发展改革委推荐申报。市直或中央、省驻青单位的申报材料可直接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赋能中心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对赋能领域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服务的能力,具有与赋能行业紧密相关的诊断服务、技术攻关和产品开发能力,研究开发经费充足,服务团队专业,能够为企业制定切合实际的个性化数字化改造方案,并跟踪指导企业逐步开展数字化转型。
(二)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能够向赋能产业链上的企业开放共享专业化平台、开发工具、工程化研究设施体系等资源,为赋能企业提供专业化培训、技术支持和产品服务。
(三)具有较强的数字化转型技术攻关能力,能够积极推动解决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及新业态、新模式培育过程中出现的关键问题。
(四)具有提供数字化转型智库支撑服务的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转型咨询、转型报告及规划编制、转型风险评估、仿真试验和产业组织管理促进等服务。
(五)具有良好的产学研用合作基础、较强的市场化运作能力和推进数字化转型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整合能力。
(六)提交的申请认定材料和评价材料应真实可靠,并作出真实性承诺。
(七)符合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条 遴选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材料收集。根据申报遴选工作部署,申报单位在自愿前提下,在规定时间内向各区、市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对于联合申报赋能中心的,申报单位与联合申报单位需签订赋能中心联合建设运营协议,应明确双方在实施数字化转型赋能服务中的责任、义务及利益分配机制等。申报主体应在赋能中心建设中起主导作用,对赋能中心建设及企业服务承担主要责任。
(二)材料初审。各区、市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推荐意见,按程序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审查推荐意见及赋能中心申报材料。
(三)评定方式。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和现场考察,并参考第三方机构综合评估论证建议,择优确定拟评定名单。
(四)评定发布。拟评定赋能中心名单按程序经会议研究通过,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发布。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赋能中心建设工作。牵头制定赋能中心培育计划,研究制定市级配套政策,争取国家、省政策支持。组织开展赋能中心年度综合考评,会同青岛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聚焦全市赋能中心培育建设需要,统筹推进智库建设。推动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积极做好宣传推介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区市推动数字化转型项目落地,并对规范运行的赋能中心开展相关工作给予包容审慎监管。
第十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各区、市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赋能中心的组织申报、遴选推荐、培育服务等工作,及时报送赋能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协调开放相关行业场景,引导辖区内企业开展数字化诊断咨询及数字化改造,配合赋能中心开展资源导入、需求对接等服务。在市发展改革委指导下,研究制定本辖区赋能中心建设配套政策。
第十一条 赋能中心应当严格按要求为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传统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赋能服务。主要包括:
(一)对相关企业进行数字化转型培训;
(二)按流程开展数字化转型诊断,为企业出具数字化转型诊断报告、转型解决方案等;
(三)对有条件的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项目;
(四)形成行业数字化转型方案及产品;
(五)向市发展改革委、行业管理部门和各区、市主管部门报送赋能行业(领域)的数字化转型发展报告;
(六)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相关宣传推介、政策研究等。
第十二条 赋能中心服务内容、目标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的,由各区、市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赋能中心发生更名、股权变更、破产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30个工作日内,由各区、市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赋能中心发生其他调整的,应及时向各区、市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三条 赋能中心应当切实履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数据安全管理的法规要求和数据使用协议,保障所获取的数据安全、合法合规。赋能中心对赋能企业的商业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为青岛市企业实施数字化转型赋能过程中所产生和归集的数据,应向市发展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市主管部门开放共享。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建立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开展相关产业数字化转型分析,视情编制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图谱”,建立直观、高效的线上交流合作平台,赋能中心应按照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章 评估评价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组织赋能中心运行综合考评工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将作为支持赋能中心建设的重要依据。
赋能中心连续参与综合考评年度为两年,不在综合考评年度内的,应按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各区、市主管部门提交本年度赋能中心建设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各区、市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赋能中心年度运行自评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并形成审查意见,按照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相关评估评价材料。
第十七条 赋能中心有下述情形的,市发展改革委将给予撤销资格处理。
(一)连续两年综合考评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综合考评自评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造成无法参加年度综合考评的,或提供报告、证明材料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
(三)赋能中心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
(四)赋能中心依托单位存在司法及其他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或其行为引发重大负面影响的;
(五)各区、市主管部门或赋能中心自身要求撤销资格的;
(六)市发展改革委认为应当给予撤销资格处理的。
第十八条 加强赋能中心支持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平台公司参与重点产业数字化转型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