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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5月起施行:聚焦新质生产力,激发强省新动能

发布时间:2024-4-8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点击:返回列表

3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于1994年的《条例》,在2012年修订后再次迎来全面修订,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由原先的9章57条扩展至11章66条。《条例》紧扣科技创新这一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制度设计遵循科技创新规律,体例结构彰显山东特色。
 
一、紧扣科技创新主线,多措并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条例》强化了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的职责。《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创新起主导作用的新质生产力;聚焦深化新旧动能转换、绿色低碳转型发展、工业化数字化深度融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落实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升级部署;围绕“十强产业”以及生态环保等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原创性、颠覆性技术突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成果征集、发布、进场交易,推动科技创新成果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上。《条例》规定贯穿了新质生产力从培育到应用生产的全链条,实现了原则性和操作性的统一。
 
二、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多方协同加速形成科创新格局
 
《条例》强化了企业是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和本省的科技攻关任务,鼓励企业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明确了政府、商业银行以及保险机构等融资支持措施,拓宽了科技型企业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同时,《条例》还通过系统化、集成化的方式,将开展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完善覆盖科技型企业成长全周期服务,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等的扶持,落实企业科技研发优惠政策等方面行之有效的实践探索及时固化,增强了政府保障责任的约束力。
 
三、激发人员创新活力,多管齐下加强激励约束新质效
 
《条例》明确了对不同科技人员差异化、个性化的激励机制和科学研究的诚信伦理底线要求。物质激励层面,以推动知识产权转移转化为切入点,赋权有关单位实施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以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和质效;完善了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等创新人才和团队的遴选支持机制和对青年科技人才发展的多方扶持措施。精神激励与约束层面,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良好氛围,明确对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任务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免责;以弘扬科学家精神为抓手,使科学家理想成为远大志向的标杆,让科学家榜样成为青少年学习的偶像;加大了对科研诚信与科研伦理的约束性规定,让遵守诚信伦理规范成为全体科技人员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此外,《条例》还结合山东科技创新实际,在优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布局、深化区域及国际交流合作、提升科技进步保障水平和监督管理能力等方面,高标准进行了制度设计,为加快新时代科技强省建设,打造区域创新高地和科技创新策源地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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