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释放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现代产业发展,山东省政府出台《关于健全科技创新市场导向制度的若干意见》,科创人员迎来政策大礼包,中央驻鲁单位亦可参照本文件享受相关政策。快来一起看看其中的关键词吧。
——简化财政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探索建立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不设绩效支出、劳务费等科目比例限制,强化项目成果产出评价。
——加大对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推广力度,扩大首购、订购等非招标方式的应用支持,加快推进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的示范应用。对符合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工业企业产品,在实现首台(套)销售后,省、市、县(市、区)可视财力情况给予引导支持。
——进一步落实高校、科研院所自主权。高校、科研院所按规定自主拟定岗位设置方案,自主聘用人员,聘用结果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合理扩大高校、科研院所科研基建项目自主权,缩短审批周期,将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科研基建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改革试点,将“先转化、后奖励”改变为“先确权、后转化”。科研人员执行本单位自立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归单位所有,根据本单位内部规定或者与科研人员的约定,允许科研事业单位以奖励方式将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赋予科研人员或者给予长期使用权。
——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允许转制院所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在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以“技术股+现金股”形式持有股权,引入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成果转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订单等方式参与企业技术攻关。组织开展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校新聘工程类教师必要条件试点。
——完善引进顶尖人才“一事一议”实施办法,鼓励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国际顶尖科学家实验室”。
——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事业单位性质的供给方单位,提供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内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获取的服务收入及补助资金可按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进行分配。
——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促成科技成果在山东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机构,省财政按合同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万元经费补助;对承担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进入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范围的服务机构,省财政给予每家最高600万元奖励。
——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对按照有关规定以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的,可进行股权确认,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承认,并根据职责权限落实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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