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7-5-22来源:admins点击:返回列表
一、简要说明: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质押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订立后,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应当到商标局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双方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 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营业执照副本(需经年检有效)的复印件;
2、《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如果注册人发生改变,还应附送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3、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和主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合同由法人代表授权的人签署的,还应附有关授权文件);
4、具有无形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商标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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