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普通合同提交材料:技术合同一式三份(必须有一份合同原件)、技术经纪机构登记证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受理回执单、卖方信息注册表。
2、涉外技术合同提交材料:中外文合同或中外文对照合同一式三份(需提交与外文文本内容一致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中文文本或经公证的翻译件)、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技术经纪机构登记证书、技术引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由外经贸委审批)、卖方信息注册表。
(二)免征增值税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3、企业签订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合同上应有青岛市科技局指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青岛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加盖的技术合同认定专用章,并且有审定人印章;
4、青岛市科技局指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青岛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审核证明;
5、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青岛市商务局核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6、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如委托境内企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的,应提供委托书,如系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技术合同服务内容
(四)合同登记流程图
(五)申请合同登记注意事项
(1)法人、其它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2)承担政府项目而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提交项目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3)技术合同标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4)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有密级的,当事人应当出具确定密级的单位同意申请认定登记的证明,登记机构应采取特别保密措施;
(5)个人转让技术需提交非职务发明证明;
(6)由委托代理人代办合同登记,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中文书面委托授权书。
(7)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无相应证书复印件或者在有关知识产权终止、被宣告无效后申请认定登记的,不予登记。
(8)提供其他有关证明(全民单位转让专利权、知识产权、保证、抵押、定金、履行批准手续)
(9)技术中介合同:中介资质、主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与其涉及的技术合同一起认定登记,也可以单独认定登记,但主合同应已成立。
(六)不能登记的合同
l 主体、标的、价款报酬使用费不明确;
l 非技术合同;
l 相应手续未完成等未生效合同或无效合同;
l 合同名称与合同中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
l 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条款;
l 其他不能登记的。
当事人权利
l 技术合同不收取任何服务费
l 技术交易中的合法权益受保护
l 对不予认定登记的可要求复核
l 对不合乎标准的收费可拒绝交纳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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