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科字[201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政府《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建设支持创客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5]30号)的要求,为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趋势,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率,不断完善和提升区域科技服务体系,进一步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引导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实施分步推进。试行期内,创新券主要用于鼓励本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创客(团队)利用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研发设计等科技服务资源,开展研发和创新活动。条件成熟后将在全市范围内推广。
第三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四条 鼓励各区(市、功能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创新券管理办法,安排本级财政科技专项经费用于创新券的兑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成立领导小组。由市科技局主管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青岛市科技研发服务中心,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编制与上报年度预算,具体办理创新券的申请、发放、兑现及组织评价,完成年度工作报告及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科技局委托青岛市科技研发服务中心对科技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实施入库管理。服务机构是指提供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研发设计等科技服务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企业、科技中介机构、工程技术研发中心、实验室等法人机构。由办公室负责服务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核。每年遴选的服务机构名单经领导小组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服务机构提交的材料包括:
1.组织机构代码证;
2.服务项目内容及服务收费价格;
3.其他相关材料。
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可使用创新券进行结算,并申请兑现。
第八条 市科技局委托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对推荐机构实施入库管理。试行期内,推荐机构主要从全市运行良好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孵化服务机构中遴选,负责组织和辅导在孵企业、创客(团队)申请创新券。每年遴选的推荐机构名单经领导小组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推荐机构提交的信息材料包括:
1.创新券工作承诺函;
2.创新券工作制度、保障措施;
3.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九条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的形式,有效期为1年,逾期自动作废。
第十条 试行期内,创新券主要面向本市经认定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内的在孵企业、创客(团队),申请条件:
(一)在孵企业
1.已在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备案的在孵企业;
2.与开展合作的服务机构无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二)创客(团队)
1.已在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登记信息并持有由孵化器或众创空间颁发的“创客护照”;
2.拥有具备一定技术基础和市场前景、有潜力转化为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科技成果。
对符合创新券发放条件,并参加市级以上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创客(团队),优先予以推荐。
第十一条 创新券主要支持检验检测(最高抵扣20%)、知识产权(最高抵扣40%,不超过3000元)、研发设计(最高抵扣20%)等科技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已享受其他市科技专项资金奖补的科技服务,不重复享受创新券政策。
第十二条 单个在孵企业、创客(团队)每年申请创新券最高额度分别为10万元、5万元。
第十三条 试行期内每个推荐机构每年发放创新券额度为最高100万元。对已试点实施创新券的区(市、功能区),根据实际兑付经费,对符合市级创新券发放条件的,市财政最高按照1:1的比例予以配套支持。
第四章 申请、发放与兑现
第十四条 办公室发布创新券年度工作通知,推荐机构组织和辅导在孵企业、创客(团队)进行申报,经审查后由办公室确认发放。
第十五条 在孵企业、创客(团队)与服务机构线下签订服务合同(协议),登录网上申报系统填报创新券使用额度并上传服务协议(合同),经办公室确认后登记使用创新券。
第十六条 创新券原则上每半年兑现1次。持有已登记使用创新券的在孵企业、创客(团队)或服务机构在线提交兑现申请及证明材料,包括:
1.与服务合同(协议)对应的收入票据;
2.服务成果证明文件。包括检验检测报告、专利申请号、新产品、新工艺、解决的主要技术问题、项目实施情况总结等。
第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报送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予以兑现。
第五章 评价与监督
第十八条 办公室每年对科技服务机构、推荐机构、在孵企业和创客(团队)的创新券工作情况进行评价,作为其参加下一年度创新券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服务机构一定奖励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办公室加强对创新券实施情况的过程监督和跟踪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低于20%。
第二十条 使用创新券的企业或个人应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合法使用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的监督和检查。对利用虚假项目骗取创新券专项资金的企业和个人,一经查实,予以公开通报,追回骗取创新券兑现的资金,三年不再予以各类市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并不予推荐申报上级项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9月15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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