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共研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青岛市公共研发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公共研发平台的科学效益和社会效益,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研究制定《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共研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7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7年2月20日印发
附件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共研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市公共研发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公共研发平台的科学效益和社会效益,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依据《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青科字〔2013〕8 号)和《青岛市财政局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教〔2015〕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研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围绕青岛产业发展需求,依托高水平创新主体建设,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国内一流的科技基础创新平台,能够长期为中小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提供研究开发、中试实验、检验检测、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共享等各类科技服务。
第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和高端产业发展需求,制定平台建设规划,明确重点建设领域、规划布局及绩效目标;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平台立项工作,制订平台扶持政策,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对平台建设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和监督考核等。
委托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平台仪器设备的日常监管,部分平台仪器设备的购置,组织实施平台的绩效评估和监督考核等。
第四条 平台的依托单位是平台建设运营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平台的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落实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平台建设运营遇到的有关问题,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平台绩效评估和检查。
第五条 平台建设按照需求牵引、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成熟一个、启动一个,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建设。
第六条 平台建设实施动态管理,定期考核,优胜劣汰,择优支持。
第二章 建设
第七条 平台建设应与科技创新中心、高端研发机构、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重大创新载体建设相结合,注重资源集聚,促进平台建设与创新载体建设的有机衔接。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平台建设规划、产业发展和创新载体建设需求,提出平台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要求,采取自愿申请和定向组织相结合的方式,启动平台筹建工作。组织依托单位制定平台建设方案,经专家论证、行政决策等程序,开展平台立项建设工作。
第九条 平台依托单位须为在青注册的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具备必要的服务场所和一定的科研仪器设备基础条件,拥有支撑平台持续运行服务的技术与管理团队,具备提供公益性科技服务的能力,能为平台提供配套经费支持和后勤保障,获得国家权威部门资质认定的单位优先。
第十条 拟建设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善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特殊行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认证。
2.拥有国内一流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3000万元。
3.拥有固定的场所,总面积不少于2000平米。
4.拥有较高水平的技术与管理运营团队,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第十一条 平台立项程序:
1.拟建平台依托单位向市科技局提交平台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平台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现有工作基础、体制机制、运营模式、资金筹措、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服务目标、仪器设备清单等。
2.市科技局组织技术专家对平台建设的必要性、拟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建设方案进行技术论证;
3.市科技局委托青岛市科技研发服务中心对拟购置仪器设备进行查重,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里已有的设备,原则上不再重复购置。
4.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对平台建设方案等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综合评审。
5.通过综合评审的平台提交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下达平台建设立项文件。
6.平台依托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平台建设任务书以及其他法律文本等,明确总体建设目标、年度建设任务、绩效目标、资金用途、验收标准等。市财政局根据平台建设立项文件和年度预算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按照分步实施、分期建设的原则,平台建设期原则上为2-3年。
第十三条 平台建设期满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依据平台建设任务书进行验收。验收合格者,授予标志牌;验收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资格,并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后进行资金(资产)清理。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市财政安排公共研发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平台仪器设备购置,仪器设备购置支持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探索多元化融资模式,带动社会资本共同支持平台建设。
第十五条 平台依托单位为事业单位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以无偿拨付方式投入,依托单位按照论证通过的设备清单,根据相关采购程序规定,自行购置仪器设备;用专项资金购置的资产,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使用。依托单位为企业的,专项资金原则上拨付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由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购置仪器设备,交依托单位运营使用,仪器设备所有权归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所有。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根据平台建设进展按年度分期拨付。在建设期内,市科技局对平台建设情况组织中期检查,作为后续平台建设资金拨付的依据。对于中期检查未达到建设任务书或出资协议书要求的,将暂停或终止其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的后续拨付。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平台应遵循“整合、共享、服务、创新”要求,面向社会提供优质优惠公共科技服务,建设有利于平台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实现依靠自身发展,保障平台良性运行的目标。
第十八条 平台依托单位为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的责任主体,应按时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维修,确保平台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 平台应及时主动将所有大型仪器设备纳入青岛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络,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平台设备利用效率。
第二十条 平台应主动开展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公益性服务,制定科学、规范、公平的服务标准和流程,确保服务水平和质量。正式运营后,根据平台专业领域,每年服务企业(含培养人才)原则上不低于1000家(人)次。特殊领域平台除外。同时,承担及时发布、更新平台信息和接受社会监督义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技术咨询与培训等。
第二十一条 建立平台日常跟踪管理和定期绩效评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定期调度平台服务情况,平台依托单位应于每年2月份之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一年度平台建设运行报告,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对平台定期开展绩效评估。
第二十二条 评估结果优秀的平台,可视情况给予适当的后补助奖励;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追回已购置仪器设备。对无故擅自终止平台项目的依托单位,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资金资格。
第五章 资金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平台依托单位要加强经费、资产和核算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对专项资金购置的资产及奖补资金应当专账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责权明确、产权明晰、科学管理”的原则,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的用途,按照青岛市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对经费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平台依托单位负责专项资金购置资产的日常管理、使用及维护。未经市科技部门、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利用上述资产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抵押或出售、转让、报废等,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财政资金形成国有资产的监管,所有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均要登记造册,并统一标识,委托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盘点。
第二十七条 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或有违反国家财经相关法律和财务制度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19年3月20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和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