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11-4 11:20:00来源:本站点击:返回列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按照专利申请类型,可以分为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三种类型,其中,发明专利的保护客体,可以是一种方法或者是一种产品,包括只有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只有产品的发明专利申请和产品及其生产方法、产品及其使用方法等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保护客体,由于对所保护的客体限制为有形的产品或者由多个产品连接在一起组成的系统,只能对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的产品进行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则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区别较大,它只能对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色彩及其组合进行保护。
软件产品该如何进行归类呢?
软件产品并不具备传统意义上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产品的特质,但是,软件产品中,很多都会在驾驭在外部设备上之后产生《专利法》意义上“工业领域”的有益效果,如果只是机械地沿袭《专利法》,无疑,无论该软件产品中阐明的技术方案具有怎样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都无法用专利申请对其进行保护,而软件著作权对软件产品的保护只是形式上的,无法延及到该软件产品的内部思想。
基于以上现实,当软件产品生产出来之后,特别是对于商业前景广阔的软件产品,是不是只能将自己的劳动成果贡献给全社会呢?
笔者在长期的专利申请代理工作和对《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深入学习之后,认为,每一个软件产品在编程过程中,都有其相应的算法流程,根据该算法流程,可以推知该软件产品设计思路的步骤,这些步骤不正属于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吗?
因此,笔者得出结论,预想就驾驭在外部设备上之后产生《专利法》意义上“工业领域”有益效果的软件产品申请专利,可供选择的专利申请类型只有发明专利申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