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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青岛市专利工作发展的补充政策

发布时间:2017-11-6 9:50:42来源:本站点击:返回列表

关于印发《促进青岛市专利工作发展的补充政策》的通知

青知管〔2012〕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孵化器、蓝色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加强专利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发明专利创造能力,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专利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青政办发〔2012〕14号)和《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教〔2010〕4号),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促进青岛市专利工作发展的补充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促进青岛市专利工作发展的补充政策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孵化器、蓝色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利工作,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加强专利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发明专利创造能力,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专利工作发展的指导意见》(青政办发〔2012〕14号)和《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教〔2010〕4号),制定本补充政策。
第二条 本补充政策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指《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蓝色经济是指国务院批复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中确定的,产业方向与产业结构涉海或与之相关的经济技术领域;孵化器是指经过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等孵化器;专利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我市成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及分支机构。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对孵化器内当年专利申请量超过10件的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蓝色经济产业范围内当年专利申请超过50件的企业,且发明专利申请量所占比例不低于30%的,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金额每个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与《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教〔2010〕4号)中资助的年专利申请量过百件单位不重复资助)。
第四条 对与专利产业化相关的专利项目进行资助,主要包括:
(一)国家专利产业化基地、青岛市专利产业化基地项目;
(二)蓝色经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孵化器内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项目;
(三)建立专利联盟和形成专利池的专利项目;
(四)纳入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的专利技术。
资助额度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和资金预算情况确定。
第五条 对我市专利代理机构进行资助,资助标准为每年每个专利代理机构不超过20万,评价标准为:
(一)专利代理业务,主要包括发明专利代理量、国外专利代理量、专利电子申请比例、代理专利诉讼和专利实施及许可转让等;
(二)服务企业专利工作,主要包括企业发明专利清零(清零企业是指自实现发明专利申请的当年的前10年内没有发明申请的企业)、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培训等;
(三)代理机构自身发展,主要包括当年新增专利代理人数量和惩戒情况等。
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对各专利代理机构年度工作进行量化评价,确定资助金额。
第六条 对有效发明专利的资助,资助标准为:
(一)满5年的发明专利,给予1600元资助;
(二)满10年的发明专利,给予6000元资助;
(三)满15年的发明专利,给予13000元资助。
第七条 对我市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给予配套资助,资助范围包括: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阶段和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起三年内发生的官方规定费用、专利检索费用和代理服务费。资助额度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情况和财政部资助情况确定。

申请材料及程序
第八条 申请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蓝色经济的企业专利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岛市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蓝色经济专利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专利申请费缴纳相关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专利产业化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利产业化基地项目资助的申报,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青岛市知识产权局批准专利产业化基地的证明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二)建立专利联盟和纳入标准的专利项目资助,需提交专利联盟或有关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中小企业专利产业化项目资助的申报,提交《青岛市专利产业化项目申报书》(附件2)。
第十条 申请对专利代理机构的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岛市专利代理机构年度工作考核评价表》(附件3)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青岛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出具的发明专利清零企业专利检索报告。
第十一条 对有效发明专利的资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青岛市有效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附件4);
(二)发明专利证书和发明专利相应年度的年费缴费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 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资助的申报材料,以申报国家财政部“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为准。
第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申请采取随时受理、定期审核的办法,年度申报专利专项资金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次年2月底(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资助,申报截止日期为当年8月底)。对通过审核项目的相关情况通过市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公示,网址为http://www.qdipo.gov.cn;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情况以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将资助资金兑付到相应的单位或个人。资助资金的发放期为半年(以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公布获资助项目文件时间为起始日),逾期不补。
第十五条 本补充政策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照《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教〔2010〕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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