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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8来源: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点击:返回列表

 青科规[2019]7号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青岛市科技引领城建设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青厅字〔2019〕83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0月18日

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科技引领城建设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青厅字〔2019〕83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为科技型创业企业营造良好环境,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组织国家级、省级孵化器评审、推荐、上报工作,负责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对区(市)孵化器建设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各级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区(市)级孵化器认定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认定和绩效评价结果定期报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五条 经认定备案的区(市)级孵化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市级孵化器的认定。

  (一)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且已在“青岛市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面积)占75%以上;申报时对孵化场地保有2年(含)以上使用权。

  (三)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四)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等);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4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20%;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七)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4家。

  (八)孵化器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被认定为专业孵化器。

  第六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一)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登记编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七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上一年度实现赢利,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八条 平度市、莱西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条件要求可降低20%。

  第三章 认定与管理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青岛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书面推荐至市科技主管部门;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四)市科技主管部门确认评审意见并公示结果,合格机构以市科技主管部门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条 鼓励市级孵化器在“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系统报送有关资料。各级孵化器均需在“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报送统计数据等有关资料,并按年度定期进行更新。孵化器年报数据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或出现其他影响孵化器正常运营情况的,需在三个月内向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变更建议;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孵化器存在以上情况但未主动报告的,应及时按照上述流程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市级、省级或国家级孵化器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纳入联合惩戒范围。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等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统一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统计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孵化器绩效评价每年组织一次,评分60分(含)以上为合格。评价结果按照评分从高到低排序,考核合格且排序前10%(含)的为A等级、10%至30%(含)的为B等级,其余为C等级;考核不合格的为D等级。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市财政有关奖补政策兑现的主要依据。

  市级及以上孵化器未参加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绩效评价或评价不合格的,不能申请市财政有关奖补政策支持。市级孵化器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或未参加绩效评价的,将被取消市级认定资格。

  第十五条 孵化器绩效评价程序:

  (一)自我评价。孵化器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价,在“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更新年度数据,并将评价期内孵化器自我评价报告及有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连同材料一并报市科技主管部门;

  (三)专家评价。市科技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评价,形成专家绩效评价意见;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主管部门确认绩效评价意见并公示结果,评价结果以市科技主管部门文件形式确认。

  第十六条 孵化器应积极融入全球创新创业网络,鼓励“走出去”建设离岸(异地)孵化器,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在国内创新资源密集城市建设异地孵化器,服务更多优质创业企业在青对接产业配套资源,实现加速发展。对纳入局区(市)会商建设的离岸(异地)孵化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达到要求的可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同等享受市级孵化器有关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18日止。《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青科字〔2015〕18 号)同时废止。

  附: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

  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及计分标准

  一级

  指标

  序号

  二级指标

  指标说明

  计分标准

  

  服务

  能力

  1

  接受专业培训的孵化器从业人员比例(5分)

  评价期内接受过创业孵化服务相关专业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

  <50%,0分;50%(含)-60%,2分;60%(含)-70%,3分;70%(含)-80%,4分;≧80%,计5分。最高5分。

  

  

  2

  创业导师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5分)

  签约创业导师数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值;

  评价期内在孵化器内企业接受创业导师指导活动记录。

  签约创业导师数与在孵企业总数比值达到10%(含)以上,2分;<10%,0分;

  每一次符合要求的活动,计0.3分,最高3分。

  

  

  3

  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数量(10分)

  评价期内孵化器为入驻企业组织开展的比赛、路演、沙龙、讲座、培训等创新创业服务活动数量。

  每一次符合要求的活动,计0.5分。

  最高10分。

  

  

  4

  统计、总结报告、典型案例等相关材料报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10分)

  评价期内孵化器统计数据、总结报告、典型案例等相关材料报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非常好,10分;较好,8分;一般,5分;

  

  

  5

  在孵企业数量(5分)

  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

  在孵企业数量≧20,计5分,在孵企业数量<20,0分

  

  孵化

  绩效

  与社会贡献

  6

  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孵化器入驻企业中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数量。

  每备案1家企业,计1分。

  

  

  7

  新增毕业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孵化器的毕业企业数量。

  每毕业1家企业,计1.5分。

  

  

  8

  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孵化器在孵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

  每认定1家企业,计2分。

  

  

  9

  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获得机构风险投资或被兼并收购的在孵企业数量。要求程序合法合规,并完成工商注册信息的股权变更。(增资)

  每个案例计2分。

  

  

  10

  获得债权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获得银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金融机构贷款的在孵企业数量。要求程序合法合规,以银行贷款合同、银行进账单等为准。

  每个案例计2分。

  

  

  11

  吸纳就业人数

  评价期内孵化器入驻企业吸纳就业总人数,以期末参加社保人数为准。

  每符合条件1人,计0.2分。

  

  

  12

  企业实际缴税金额

  评价期内孵化器入驻企业实际上缴税额。

  每纳税50万元,计1分,单一企业每次最高计10分。

  

  创新

  发展

  

  13

  专业孵化器建设

  孵化器内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自建或共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能够为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被认定为专业孵化器,产业领域能够与我市重点发展的核心产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条相衔接,计6分;

  每提供一项有效服务,计0.2分,最高5分。

  

  

  14

  创新创业大赛获奖

  评价期内入驻企业在全国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数量。

  获得青岛赛区行业赛决赛一、二、三等奖,分别为3分、2分、1分,获得国家行业赛决赛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为10分、8分、6分、4分。

  单一企业获奖计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分。

  

  

  15

  上市、挂牌及被并购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入驻企业在主板、新三板或国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数量,被上市公司并购的企业数量。

  国内主板上市1家,计30分;

  新三板挂牌1家,计10分;

  国外上市1家,计10分;

  被上市公司并购1家,计5分。

  

  

  16

  企业获得项目立项支持

  评价期内入驻企业获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数量(不含普惠性项目)。

  国家级每项10分;

  山东省级每项5分;

  青岛市级每项2分。

  

  

  17

  企业获得科技奖励

  评价期内入驻企业在职人员主持或参与的项目获国家、省、市科技奖数量。

  企业或企业在职人员主持或参与的项目获奖,

  国家科技奖每项20分;

  山东省或青岛市科技奖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0分、8分、6分。

  

  

  18

  企业培养高层次人才

  评价期内,孵化器在孵企业在职人员获得高层次人才称号:千人计划、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类)、青岛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家、省、市级人才称号。

  按照相应等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为每人20分、15分、10分。

  

  

  19

  品牌特色工作

  评价期内孵化器开展的特色工作,孵化模式在区域范围内形成辐射效应,促进地区创新创业文化氛围营造。

  获得国家、省级、市级党报党刊、电视台报道的,每篇(次)分别加2分、1分、0.5分;

  编制行业协会标准每项5分。

  

   指标说明

  

  一、服务能力

  1.接受专业培训的孵化器从业人员比例

  孵化器的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孵化器管理、金融、财务、法务等创业服务相关培训,并取得资格或证书的人数,与该孵化器职工总数的比例。

  2.创业导师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

  创业导师:由孵化器聘任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家、投融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士。

  包括两项指标:评价期内孵化器签约导师数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评价期内孵化器入驻企业接受创业导师指导活动记录,按照在“青岛市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填报的活动记录为准。

  3.举办创新创业活动数量

  评价期内孵化器为入驻企业组织开展的比赛、路演、沙龙、讲座、培训等创新创业服务活动场次。

  4.统计、总结报告、典型案例等相关材料报送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实效性

  根据国家火炬计划统计、青岛市孵化器认定、绩效评价、在孵企业备案、创业导师活动记录及报送孵化器总结、典型案例等工作要求,孵化器能够在“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青岛市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等相应系统中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数据、更新信息。

  5.在孵企业数量

  在评价期末,孵化器入驻企业中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备案的在孵企业数量。

  二、孵化绩效与社会贡献

  6.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孵化器入驻企业中新增的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登记编号入库的企业数量。

  7.新增毕业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孵化器在孵企业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备案的孵化器毕业企业数量。

  8.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孵化器在孵企业中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

  9.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获得机构风险投资或被兼并收购的在孵企业数量。机构包含企业、基金、基金管理人等机构法人和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以增资扩股为主要标准。程序合法合规,已完成工商注册信息的股权变更。

  10.获得债权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获得银行贷款或者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机构进行债权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程序合法合规,以贷款合同、发债文件、银行进账单等为准。

  11.吸纳就业人数

  在评价期末,孵化器入驻企业吸纳就业并参加社保人数。

  12.企业实际缴税金额

  评价期内,评价期内孵化器入驻企业一个财务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收总额。

  三、创新发展

  13. 专业孵化器

  指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认定的专业孵化器。产业领域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等核心产业集群发展要求,能够服务和支撑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智能家电、人工智能、医药及医疗器械、电动汽车、轨道交通装备、海洋工程装备、机器人、健康养老、文化创意等重点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发展。

  14.创新创业大赛获奖

  评价期内,孵化器入驻企业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数量。

  15.上市、挂牌及被并购企业数量

  评价期内,孵化器入驻企业在国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新三板挂牌的数量,被上市公司并购的企业数量。

  16.企业获得项目立项支持

  评价期内,孵化器入驻企业获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数量(不含普惠性政策补助或奖励项目)。

  17.企业获得科技奖励

  评价期内,孵化器入驻企业或其在职人员主持或参与的项目获国家、省、市科技奖数量。

  18.企业培养高层次人才

  评价期内,孵化器在孵企业在职人员获得高层次人才称号:千人计划、泰山产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类)、青岛市创业创新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家级人才称号。

  19.品牌特色工作

  评价期内,孵化器开展的特色工作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党报党刊、电视台报道,孵化模式或特色服务在区域范围内形成宣传辐射效应,促进地区创新创业文化氛围营造。

  青科规[2019]7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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