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0-25来源: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点击:返回列表
青科基字[2019]4号
各区、市(功能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以及省、市委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推动区市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0月25日
推动区市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以及省、市委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有关规定,我局将推动区、市(功能区)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区、市(功能区)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依据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二、各方主要职责
(一)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
1.管理青岛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
2.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3.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依法依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等。
4.其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规定的事项。
(二)青岛市技术市场服务中心
1.对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进行考核、监督和管理。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2.制定考察评估方案,对提出申请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机构进行考察评估,提交市科技局研究。
3.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和登记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组织技术合同登记人员培训,加强对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供业务指导等服务。保证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牵头组织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采取随机抽查、满意度调查、第三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4.负责全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维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技术合同服务点提供技术支持、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负责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登记员账号的设立。负责与主管税务机关共享用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信息。
5.加强对大额合同的认定登记和规范化管理。对单笔成交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由市技术市场服务中心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查和认定。
6.其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规定的事项。
(三)区、市(功能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1.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登记规则》及《山东省技术市场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完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行政。
3.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其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规定的事项。
(四)区、市(功能区)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
1.具体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负责与主管税务机关共享用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信息。
2.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3.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认定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市科技局进行监督处理。
4.其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规定的事项。
三、区、市(功能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需要具备的条件
1.区、市(功能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内设机构或所属事业单位。
2.拥有固定便利的工作场所,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人员持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证书,所需经费有保障,技术保障设施等基础条件齐全。
3.技术合同登记岗位责任制、档案管理、保密管理、服务承诺、工作交接(人员变动)等制度健全。
应参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规范》(DB 3702/FWKJ 004-2017)的服务流程,制订辖区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流程规范,并遵照执行。
4.依照国家有关法规保证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市场统计工作的条件。
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设立流程
1.提出设立申请。自评估达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需要具备条件,能够履行相关职责的区、市(功能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市科技局推动区市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通知要求,可随时向市科技局提交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函。申请函应按本方案提出的需要具备的条件逐条列出本单位情况及承诺,相关制度文件做出目录,连同复印件按顺序排列作为附件。
2.组织考察评估。市科技局收到申请函后,委托市技术市场服务中心对申请单位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事项组织考察评估。
3.公布机构信息。考察完毕后,市科技局对考察评估情况进行研究。通过后,将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相关信息(名称、所在区市、地址、联系方式、登记员等)向社会公布。
五、有关工作要求
1.按照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稳妥推进区、市(功能区)设立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并高质量开展相关工作。原则上,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1年内,全市所有区、市(功能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均要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2.自市科技局公布区、市(功能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信息之日起30天内,所在行政区划内的全部技术合同仍在市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30天后,所在行政区划内的除单笔1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合同之外其他全部技术合同由该机构最终审核认定登记。区、市(功能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要做好宣传、协调、沟通、衔接工作,避免因实施层级调整影响业务办理。
3.区、市(功能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日常监管,确保相关责任落实到位。
4.各区、市(功能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人员应为办事对象提供优质服务,不得在为办事对象提供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过程出现庸懒散拖、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以及服务态度生硬等问题,坚决杜绝技术合同服务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现象。
5.服务过程强调主动服务、提速增效,达到“让服务多跑腿、让企业零跑腿”。对主要用于办理免税、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实行“当日受理、当日审核、当日办结”的“一次办好”,保证免税合同“随到随审”、“即办即登”;对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其他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以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办结。
6.各区、市(功能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管理,按规定完成技术市场的统计工作(快报、月报、年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有关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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