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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
发布时间:2015-4-1
来源:山东省科技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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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精神,加快建立我省科技报告制度,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10号,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的出台为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和实施科技报告制度提供了政策依据。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编写的科技文献。科技报告详实记载了科研工作的全过程,包括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其实质是以积累、传播和交流为目的,使科研工作者能够依据科技报告中的描述重复实验过程或了解科研结果,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科技报告是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能够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实力,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和科研人员的重视。
长期以来,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与科技资源利用率“双低”是制约国家创新能力的关键,其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内科技资源缺乏统筹协调,呈现低效、重复、分散、封闭、碎片化等诸多弊端和问题,加快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将有效破除这种局面。早在上世纪60年代钱学森等老一辈科学家就倡议建立中国科技报告体系,到80年代中期,国防科技报告体系建设启动。2012年7月,中央6号文要求“加快建立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从2013年初开始,科技部率先在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专项)中开展科技报告试点工作。2014年3月,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正式开通运行,实现万份科技报告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试点工作得到了科技界的好评。为此,2014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了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组织管理机制、主要任务和工作环境,它的发布标志着我国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取得实质突破。
省科技厅高度重视科技报告工作,自2013年起积极参与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试点有关工作,成立科技报告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山东省实施科技报告制度对策建议》重大课题研究,并把科技报告工作列入全厅工作重点和重要议事日程。2014年年底开通试运行山东科技报告服务系统(http://www.sdstrs.cn),开始面向社会提供我省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以及本省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报告信息的共享服务,标志着我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取得实质进展,也使我省成为全国率先启动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六个省份之一。地方科技报告体系是国家科技报告体系的重要组成,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地方科技报告工作成为当前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当务之急。为适应新常态下科技管理体制改革需求,加快建立具有本省特色的科技报告制度,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同时更好地指导各部门(行业)、各市开展科技报告工作,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该《意见》。
二、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科技报告制度,健全我省科技报告组织管理机制和开放共享体系,将科技报告纳入科研管理全过程,有利于实现科技资源的持续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有利于加强全省各类科技计划协调衔接、避免科技计划项目重复部署,有利于广大科研人员共享科研成果、提高科技投入效益,有利于社会公众了解科技进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是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提高科技创新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抓手和增强科技实力的重要举措,也是新常态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六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分阶段建立全省统一的科技报告体系
按照试点先行、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为了实现省、市科技报告工作的协同推进,对科技报告制度建立的工作目标和时间进度分阶段进行了部署:2015年,启动省级科技计划科技报告试点工作;到2016年,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启动全省科技报告工作;到2017年,全省科技报告能够全面提供良好的开放共享服务,科技人员科技报告意识普遍增强,能够在已有科技报告基础上高起点开展研究工作,大幅度减少重复劳动和提高科研效率;到2020年,全省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更加科学、规范、高效,科技报告资源得到深度开发和广泛、有效应用,能够为全省科技创新和政府决策提供重要的基础信息支撑,并形成良好的山东科技报告制度品牌效应。
(二)建立健全实施科技报告制度的工作机制
《意见》提出了保障科技报告制度实施和规范运行的七个工作机制:一是施行科技报告指南发布制度,加强源头部署,强化合同管理;二是建立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结题(验收)报告和科技报告“双报告”制度;三是依托相关中介机构建立针对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科技报告辅导制度;四是建立科技报告质量第三方评价机制;五是建立规范统一的科技报告标准和规程;六是建立安全保密工作机制,严格分类分级管理;七是建立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承担人的分工协作机制。这七个机制贯穿科技项目从立项到验收(结题)管理的全过程,将有效保障科技项目实施不同阶段各种类型科技报告的撰写、呈交和共享利用各项工作。
(三)确立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等四类主体责任分工
1、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组织主体,省、市两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省内科技报告制度推进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依托现有机构对科技报告进行统一整理、改写、收藏和共享服务等工作。
2、项目承担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机制,将科技报告工作纳入科研管理范畴,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3、项目负责人。作为核心主体,应增强撰写科技报告的责任意识,将撰写合格的科技报告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科研合同或任务书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4、第三方评价机构。作为评价主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对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的科技报告质量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和综合评价报告。
(四)细化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规范
科技计划(项目、基金)指南发布时对科技报告的呈交类型、最低数量和最迟时限作出明确要求。签订合同时,双方对科技报告呈交约定进行确认。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并对报告使用级别或密级提出建议,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人员撰写的科技报告进行审查,受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对呈交的科技报告进行复审,根据情况出具接收证明或作适当修改后接收或退回处理。项目验收(结题)中,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科技报告呈交情况,并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价。
(五)推动科技报告的持续积累和共享利用
为实现科技报告的完整保存和集中收藏,支持和鼓励开展科技报告的回溯工作;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必须呈交科技报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参照本《意见》提交科技报告。
建立科技报告共享服务机制,根据分级分类原则,在保障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的合法权益,做好安全保密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前提下,面向社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部门推动本地、本部门科技报告的共享使用。
做好科技报告资源增值服务,诸如:为避免科技项目重复立项,做好查重工作;实时跟踪项目进展,服务项目过程管理;监测科技发展态势,提供技术预测和关键技术选择;梳理重大科技进展和成果,推动其转化成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的进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
(六)做好科技报告制度实施的各类保障工作
为了更好地推进全省科技报告工作进程,《意见》从组织领导、培训和宣传、条件保障、工作考核等方面明确了保障措施。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科技报告工作的主管部门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要建立会商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商;二要加强培训和宣传,针对科技报告的管理人员、辅导队伍等不同主体开展培训工作,加大对科技报告制度及其工作开展的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三要加强条件保障,机构编制、财政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支持科技报告工作,确保科技报告工作顺利开展;四要加强工作考核,合理运用第三方评价结果,加强对各级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技报告工作的检查、调度和考核,对不提交科技报告视为项目不通过验收或不予结题,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等管理措施。
四、《意见》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省内各级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社会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可本着自愿原则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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