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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2-2来源:山东省科技厅科技合作处点击:返回列表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 “国合基地”)管理,发挥其在“一带一路”倡议中的积极作用,省科技厅在深入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鲁科字〔2018〕20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包括总则、建设条件和程序、运行管理与绩效评估和附则四章,共十五条。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国合基地的目标定位和管理职责。国合基地是省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依托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新型研发组织等建设。国合基地作为开展国际间科技合作的重要载体,通过创新合作机制,拓宽合作渠道,汇聚先进的技术成果和高层次创新人才,共同开展科学研究,实现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走出去”合作创新,提升科技创新实力。《办法》规定了省科技厅是国合基地的认定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科技局是国合基地归口主管部门。
 
第二章为建设条件和程序。明确了国合基地的建设主体、申建条件和申报程序。《办法》规定依法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具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的省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企业、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他科技中介机构均可申请建设国合基地。国合基地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建设方案等资料,经归口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通过形式审查、专家论证、实地考察和公示研究确定。
 
第三章为运行管理与绩效评估。明确了国合基地的责任、绩效评估及支持措施。国合基地作为国际科技合作任务的承载主体必须履行相应的国际科技合作义务,实现引进海外先进技术成果、人才和团队;积极开展对外技术转移和创新资源国际化配置;搭建多边科技交流平台。国合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建设期内,省科技厅对国合基地进行绩效评价,建设期满后纳入全省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实行常态化管理,定期组织评估。评价和评估结果优秀的,经研究同意授予“山东省品牌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不合格的取消国合基地资格。积极推荐国合基地加入政府间科技合作机制,鼓励国合基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合作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对于国合基地引进的外籍专家和外资研发机构实行“国民待遇”。国合基地被认定为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通过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为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有效期。
 
相关政策:关于印发《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科字[2018]2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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